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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代理上海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案胜诉

  我所任战敏律师代理上海区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案,经上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获得胜诉。

  赵水仙(化名)在上海市区某镇有A和B两处相邻的房屋。其中,B房屋由赵水仙的儿子魏无敌(化名)居住。后来,魏无敌在原有的宅基地北侧搭建了占地面积为32.68平方米的房屋,被他人举报到镇政府。镇政府在接到举报后,对魏无敌的房屋展开了调查,认定魏无敌搭建的占地32.68平方米的房屋是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同月22号,镇政府作出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并送达到赵水仙手中。

  魏无敌认为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经过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庭审中,镇政府辩称:

  虽然赵水仙是B宅基地使用权人,魏无敌是建房申请成员之一,但根据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审核表及勘丈记录图、宅基地使用证附图、当地基地综合整治违法建筑排摸情况表、勘查图均证明搭建的房屋系不在宅基地范围内,故确定该建筑系违法建筑。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在同日送达魏无敌母亲赵水仙,其执法程序合法。

  针对上述情况,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立许可证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涉案建筑虽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造,但该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故被告根据现行有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其被告主体适格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被诉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故其执法程序违法。

  综上,镇政府执法程序不合法,应予以撤销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撰稿:杜智君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龚俸禄

邵阳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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