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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在公司官网发自己打码裸照?律师:或被判刑

原标题:发自己打码裸照是否违法?   老板能不能在公司官网上传打了马骞克的裸照?员工有没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日前,河南某公司董事长于某在公司官网上传自己裸照一事引争议。   11月19日下午,于某在其公司官网上传了一张自己的裸照(关键部位打马骞克),并配文:“让自己保持个性、自由、善良的状态……我知道这才是最好的自己!”此事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华商报记者查询公开资料发现,于某担任董事长的公司是河南零售企业巨头,注册资金1.88亿,有7000多名员工。   昨晚,华商报记者登录该公司官网发现,在“某某随笔”一栏里,于某上传的裸照及帖文依然存在,阅读量已超过16000,评论达数百条。评论大多有名有姓,内容多为“个性”“惊艳”“帅”“阳光自信”“做真实的自己”等,有网友分析,评论者相当多是该公司员工。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拨通了该公司官网的客服电话,说明采访意图后,工作人员称,公司不接受任何形式的采访,也不会向记者提供公司宣传部门、办公室的电话。记者注意到,11月23日凌晨4时20分,于某在公司官网上链接了有关媒体的报道,并写下了:“理解不一样,结果自然不一样,什么样的心灵开什么样的果,人都会成熟的,只能祝福”,算是对此事的公开回应。   于某的行为是否合适?是否违法?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   观点1   不违法   违反公序良俗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认为,于某作为企业董事长,在企业官网上传自己打码裸照属于个人行为,但有些不妥,违反公序良俗。李亚称,每个人在进行社会活动时都应当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众秩序。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李亚称,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的一部分,于某在上传自己打码裸照,引起广泛关注和评论,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事件中,虽然于某的行为意在表明人需要保持自己的个性,但是需要考虑表现的手段和方式,且需要注意行为的后果。   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同样认为,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指出,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梁广玄认为,打了马赛克的裸照明显不属于《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上的淫秽物品,因此,该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该行为明显不合适,就像一个人在公园里光着上身走,不文明,违反社会公德。   观点2   点击量超2万   可能被判刑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认为,“某某随笔”是于某在官网中开通的栏目,用于发表其个人见闻及所思所想,与公司的正常经营无关。   刘祚良称,在企业官网发布裸照和在社会网络上发布本质上并无不同。因为该网作为官网,一般民众可以进入并浏览相关信息。因此该网站本质上是面对不特定群体的,不仅限于企业员工。   刘祚良认为,于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尽管对于淫秽图片的内容认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可以借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对于淫秽出版物的认定标准。即如果打了马赛克的图片具有“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等内容时,即可以认定这种图片属于淫秽图片。本案中的图片虽然打了马赛克,但可能认定为淫秽物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播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因此,根据目前的点击数,该行为尚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谌江涛律师认为,于某所发布的照片仍然涉嫌构成淫秽照片。一旦该张照片被认定为淫秽照片,于某发布照片的行为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会受到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而一旦该照片被点击的次数达到2万次以上,于某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可能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观点3   员工围观起哄   不违法   老板上传裸照,员工点赞、围观、起哄是否违法?有无义务建议老板撤销裸照或向相关部门举报?梁广玄称,员工的起哄行为不违法,这就像在电影院里有人出了点笑话大家喝倒彩一样,当然员工也没有义务建议老总撒销照片或向相关部门举报,法律不会追究点赞员工的责任。   刘祚良、李亚、谌江涛同样认为,员工对老板裸照进行评论的做法,由于危害性十分微小,故不构成违法。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员工对此有举报义务。 责任编辑:张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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