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征收过程中的违法强拆并非个例,那么拆迁方在违法强拆后进行了补偿,被征收人就不能再以该违法强拆进行诉讼了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黑龙江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陈国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黑龙江的一位居民,在当地拥有自己的房屋,一家5口安居乐业。2018年,当地为进行某道路扩建,发布了土地征收拆迁公告,陈国强的房屋正好也在拆迁的范围内。
此后,拆迁方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了调查,并制定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对于补偿的标准,陈国强却不太满意,为此双方不断拉扯,他也一直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随后,因工期临近,为推进征地进度,拆迁方组织人员以拆除违建为由对陈国强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对此,陈国强不服,于是多次找到拆迁方讨要说法。未解决此事,双方于是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签订了补偿协议。
协议虽然签订了,补偿也拿到了,但陈国强却还是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迁方的强拆行为违法。
但拆迁方却辩称:强拆后,双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陈国强也已经获得补偿,因此其合法权益已经获得补偿,其不再具有提起本诉的理由,故,陈国强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那么拆迁方的理由合理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
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不同于有关征收案件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在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就征收后收归国家的土地予以出让、给他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因其已经获得安置补偿,与涉案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而在行政强制拆除案件确认诉讼中,即便实施征收的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行为实施后与被征收人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确认诉讼中仍与强制拆除行为有利害关系。被征收人请求确认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强制拆除陈国强房屋的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黑龙江房屋拆迁律师:违法强拆后给了补偿后就无权起诉了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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