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一处经营多年的农家乐被要求拆除,经营人徐卫海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冠领律师全力以赴,于2022年7月,成功撤销街道办河长办公室下发的《整改告知书》。
都说福建是旅游的好去处,南平人徐卫海看准商机,在当地投资建设一家农家乐,经营多年,获益颇丰。2022年4月,当地街道办河长办公室向徐卫海作出《整改告知书》,要求其在2022年5月之前拆除农家乐,恢复土地原状。徐卫海认为自身合法经营多年,《整改告知书》的内容极不合理,遂向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经过团队研究决定,委派曹焱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立即代理徐卫海向上级部门提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街道办河长办公室作出的《整改告知书》。对此,双方针对以下几个问题产生了争议:
1.《整改告知书》是否属于受案范围?
街道办河长办公室提出告知书不属于受案范围,不应该立案调查。
冠领律师指出,在行政案件中,不能仅凭名称判断行政机关所作出文件的性质。通常情况下,告知书属于过程性文件,不具有可诉性,即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如果告知书中的内容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便属于受案范围。《整改告知书》虽然名为《整改告知书》,但其已经对徐卫海施加了强制拆除的义务,不属于不产生权利义务影响的过程性行为,上级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在冠领律师的释明之下,上级部门决定立案并予以调查。
2.《整改告知书》是否合法?
街道办河长办公室提交意见书,表示徐卫海未经审批,擅自在防洪堤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违反了我国《水法》的规定。虽其辩称经营多年,但却未经相应的有权机关批准建设,且其行为妨碍行洪。又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整改告知书》于法有据。
冠领律师指出:从法律依据方面,《整改告知书》依据我国《水法》第65条作出,然而此法条明确规定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街道办河长办公室不具有法定职权;从程序方面,《整改告知书》作出之前,街道办河长办公室没有告知徐卫海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不符合程序正当、公众参与的原则。综上所述,街道办河长办公室作出的《整改告知书》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
经过详尽的调查和深入的研究,上级部门认为《整改告知书》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并且街道办河长办公室无权做出处罚,遂决定撤销街道办河长办公室对徐卫海作出的《整改告知书》。
冠领律师通过滴水不漏的论证,帮助徐卫海避免了农家乐被强拆的命运。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审核律师: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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