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广东惠州居民,与黄某、赵某三人分别拥有当地某开发区1-5号、6-9号、10-14号三块工业用地的使用权,而且均为三地块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三地块接壤,王先生决定与其他两人共同出资建造厂房。2018年11月,相关部门在巡查时发现在建厂房,认为三人正在进行违法建设,向他们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2020年7月,当地镇政府在未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的情况下将厂房强拆。王先生不服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近日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王先生1-5号工业用地上的厂房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被告镇政府称:案涉建筑是违法建筑,镇政府有权拆除,且拆除程序合法。依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工作方案,镇政府对辖区内违法建筑具有强制拆除权。原告等人建设厂房,未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已过期失效,而且三人将1-14号用地联合建设整栋建筑物,至2019年9月,已经建至7层,违反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关于三块用地分开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总层数3层等规定,超出了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所建厂房属于违法建筑物,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被告依法可以拆除。
针对被告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强拆程序违法:《行政强制法》第四章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的主体、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执法机关在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应当履行催告、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法定义务。本案中,被告镇政府未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严格依照规定予以送达,也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违反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1-5号工业用地上的厂房的行为违法。
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龚俸禄律师、王浩乾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曾超超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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