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康盛于山东省潍坊市某村河道附近建有养殖场及种植场,2019年1月,当地有关部门向朱康盛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朱康盛认为有关部门行政目的不当,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于次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关部门对朱康盛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朱康盛的养殖场及种植场修建在当地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滩地上,在建设时未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亦未取得规划、国土等行政部门的许可。
2019年1月,有关部门向朱康盛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朱康盛在河道内建设了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违反了《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否则强行拆除。
因当地行政机关不久前刚刚发布了拟征收土地公告,朱康盛的养殖场及种植场在征收范围内,故朱康盛认为有关部门此时作出限拆通知书,属于以拆违代征收,行政目的不当。他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委托律师帮助维权,林丽丽律师、曹焱实习律师(现已转正)接受律所委派承办此案。
因当地征收工作还未正式开展,故冠领律师的工作重点仍落在审查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合法的问题上。在对文书文本进行深度审查后,冠领律师发现文书内并未载明告知朱康盛享有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的内容,冠领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制定出诉讼方案,于法定期限内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诉讼过程中,有关部门辩称: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仅仅是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书之前的阶段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有关部门作出限拆通知书主体合法、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有关部门向朱康盛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载明了违法定性、限期拆除要求以及法律后果,对朱康盛的权益明显产生了实际影响,依法具有可诉性;有关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为中没有依法告知朱康盛陈述、申辩等权利,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有关部门对朱康盛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朱康盛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朱康盛的维权之路取得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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