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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质证主体哪些行为会构成重婚

  刑事诉讼的质证主体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中质证的主体有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自诉人,不包括法官,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的权益一般是受到他人实施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侵害,此时,会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不像民事诉讼法那般用得频繁,但是不少人还是会实施犯罪活动,此种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有时会请求刑事诉讼法不公开质证。

  刑事诉讼回避人员有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哪些行为会构成重婚。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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