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犯主要包括哪些人。
从犯主要包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这里所说的“起次要作用的",是指行为人直接参加实施犯罪行为,但从这种行为在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上看,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罪行教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这里所说的“起辅助作用的”,是指行为人没有直接参加共同犯罪的具体犯罪活动,只是为犯罪提供了各种条件的,如提供犯罪工具,探听犯罪对象的行踪等等,刑法对从犯的刑事责任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即: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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