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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动态】对有组织犯罪人员实行从业禁止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21-01-05 11:01 星期二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时延安
《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该条是一个指引性条款,即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予以从业禁止。从业禁止是一种带有预防性的法律措施,其目的就是通过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人从事一定职业的权利,禁止进入一定行业,以防止其再次利用这一职业从事犯罪活动。从业禁止是对公民职业自由权的一种限制,在刑事领域,这种限制通过《刑法》予以明确规定,是犯罪的一种法律后果。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将这种做法作为一项保安处分措施,例如,德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保安处分种类就包括从业禁止。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已有对有组织犯罪人员在判决时同时宣告从业禁止的案例。例如,2019年审结的“王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行为人利用黑社会组织先后开发两栋单元楼、建材大市场等工程,以抵扣工程款的名义,低价购买了闲置的土地和建筑物等资产,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在该案中,对组织领导者同时宣告了禁止其在三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又如,2018年审结的“王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被告人等通过组建“车队”,吸收温州夜班出租车司机加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势力,车队成员采用堵车、插队等方式霸占出租车排队权,非法控制该市两大区域的夜间出租车营运市场。该案在宣判时分别对多名组织、领导者宣告了禁止其在三到五年内从事出租运输行业。
从业禁止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其正当性依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的需要。对于有较强风险的行为,仅仅依靠事后惩罚是不够的,必须有更为有效的预防措施。符合从业禁止条件的人是已经因利用职业便利而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本身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考虑到犯罪行为与职业密切相关,在某些情况下,其再次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从业禁止这一预防性措施,可以有效避免这些人员利用某一职业或者特定行业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二是利益衡量下的考虑。从业禁止针对的对象为犯罪后被判处刑罚的人,基于其对原有职业或特定行业的了解,很容易再次利用职业便利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一些风险较大的行业领域。在被判决从业禁止的人的就业选择自由,与其可能再次利用职业可能造成的危险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达到预防再次利用职业犯罪的目的,是具有合理性、符合法治要求的制度设计和选择。考虑到有组织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较强,更应当防止其在刑满释放后进入某些行业,尤其是防范其控制、侵蚀民营企业,或者通过操纵企业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从民营经济保护角度来看待这一条款,更能说明这一规定的必要性。民营企业的外部刑事风险来源具有多样性,从目前看,最具威胁力的无疑是来自有组织犯罪的威胁和侵害。目前有组织犯罪的存在与蔓延高度依存于市场环境,可谓市场经济的“冠状病毒”,因而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是保护民营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情形在一些发达国家也存在。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三十一条提出,“缔约国应根据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利用适当的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努力减少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利用犯罪所得参与合法市场方面的现有或未来机会”。该条还特别提到,要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对法人作不正当利用。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社会中有组织犯罪与市场经济存在紧密关系,因而其滋生、发展是有土壤的。国家定期予以打击,很难彻底解决有组织犯罪周期性的生长态势,如果从市场(而不仅仅是从社会)角度思考有组织犯罪问题的话,就需要补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短板,从市场准入、资格审查等方面建立负面清单,将一些有黑恶势力背景的人排除于合法的市场秩序之外。对有组织犯罪分子适用从业禁止,就是对曾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人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严格控制,只有经过一段时间并进行过充分有效评估的,才能再次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对这类人员未经许可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对建筑业、运输业等容易受有组织犯罪影响的行业,对曾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要长期禁止其进入。
《草案》规定的从业禁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法治精神。前者表现在,这类从业禁止的对象仅限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不包括有组织犯罪中的一般参加者。这一立法设计体现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的“从严”,即体现严厉的预防刑事政策;而对人身危险性较低的有组织犯罪分子则采取相对从宽的政策,即在刑满释放后从业上不做一般规定,但属于行政法所规定的从业禁止的情形,仍应考虑根据行政法律予以限制。后者则表现在,《草案》这一规定与刑法规定保持一致,这样可以较好地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法律适用上出现偏差。
作者简介:时延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杨姣姣
来源:2021.1.5 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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