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18位村民因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对于黄某某等村民在村边河道建设桥梁私自收费的行为,洮南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xxx等人在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至洮北区平安镇安全村洮儿河河道上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而罗翔教授却认为:“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违法不一定是犯罪。”
本案一经曝出,便引发了热烈讨论,有人认为村民私自搭建浮桥收费罪有应得,也有人认为修桥补路解决了群众出行难题和需求,是造福大众的功德,大家对此争论不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黄某某等村民在村边河道建设桥梁,应提前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黄某某等人未经审批私自建桥后,已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后黄某某等人仍继续收费,执法部门遂将浮桥强制拆除。
桥梁建设关乎百姓福祉,经过审批,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桥梁是对百姓生命安全的保障,黄某某等村民私自建设的浮桥难以保证质量,民众过桥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但根据《极目新闻》报道,如报道属实,浮桥搭建前曾有22位乡亲渡河溺亡,桥拆后又有10余人溺亡。浮桥被拆后,村民需要绕行几十公里,而浮桥在使用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从这些事实中可以看出,浮桥的搭建确实解决了当地群众的出行难题和需求,这也是本案备受关注的原因。
子日: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所谓“执法为民”,执法最根本的目的在于增进人民福祉,保障群众利益。对于私自搭建浮桥的村民,不能简单地“一拆了之、一罚了之、一判了之”,而是要切实关注群众的实际困难,践行“执法为民”的初衷。
作者:李源源|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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