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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否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1、案例简述

 

2、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及价值
2001年《婚姻法》出台首次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表明家务的价值得到了重视。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家务补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
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对《婚姻法》第40条予以修改,📖《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家务补偿的适用不再局限于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分别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样可以适用。在法定财产制下适用家务补偿制度引发了部分争议,例如用夫妻共同财产补偿一方与财产分割有何区别?对女方进行家务补偿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是否重复?司法实践中,就存在部分裁判以补偿之名行分割之实,以及将家务补偿与照顾女方相混淆的情形。例如在(2022)粤0113民初8754号判决中📃,法官则认为被告在婚姻期间因照顾家庭、抚养子女付出较多,法院已在分割房款时照顾被告,遂不再另行支持家务补偿金。
从立法价值上看,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是基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家庭特点,传统家庭结构中女性在财产获取、生活能力上总体较弱,于是法律给予家庭弱势方适当的财产照顾,这种倾向性的财产分割是基于公平原则;而家务补偿制度是基于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公正评价。
🌟曹薇薇教授曾言:“法定财产制仅注重财产分割时的形式平等,并未关注到女方因承担家务劳动而丧失的个人发展机会,从而导致其在离婚后无法和男方一样快速进入就业市场,从而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1] 在日常生活中,多为女方因承担家务劳动而牺牲个人发展和潜在收益,家务劳动本身的价值常常被忽略,未得到公正评价,而家务补偿制度正是公正评价女方的家务劳动价值,充分考虑潜在牺牲成本,保护妇女权益的一项制度。
[1] 曹薇薇,李青南:《社会性别视角下“家庭义务承担较多”司法认定的规则反思与厘定》,《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第121页。

 

3、家务补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颁布之前,家务补偿制度需要以夫妻财产约定所有制为适用前提,导致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较少,家务补偿制度也常常处于被虚置的状态。《民法典》颁布后,家务补偿案件显著增加,许多全职妈妈也都开始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民法典》第1088条上看,获得家务补偿的前提是一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这就意味着请求方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家务承担方收集证据的意识薄弱且家务劳动难以被量化,所以是否“承担家庭义务较多”时常难以认定,因而即使一方在离婚案件中提出家务补偿,也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例如在(2021)辽01民终11516号、(2021)皖17民终926号等案件中📃,法官都以请求方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为由,不予支持家务补偿请求。
同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家务补偿金的标准,因而家务补偿金数额的确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以“家务劳动补偿”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从检索到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法院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金额大多数在1-10万之间,这些案件中一般是结婚多年,但女方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家务或女方为全职太太。少数案件法院支持的家务劳动补偿数额会超过10万,甚至高达数十万、上百万,但获得数额较高家务补偿金的情形往往是男女双方协商后的结果,是男方愿意支付而非法院判决支付。
🌟总体来说,法官在家务补偿金数额的确定上会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家庭劳动时间、家庭劳动强度、双方经济状况、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等因素来确定具体数额,尽可能让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付出的劳动和经济补偿的数额相匹配。

 

⚖️当代评议

 

作者:李源源|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

邵阳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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