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对破产企业“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服务企业破产重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追缴税收债权”等破产企业重点突出涉税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依法》,并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 《意见》的出台,对于提高我省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促进困境企业破产重整,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款按规定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也是四川法院和税务征管部门落实《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要求,是深入落实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效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我省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全文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组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务依法征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1。优化税收征管流程
(1) 办理权限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指定管理人可以出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给破产企业的介绍信(指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2)税务查询
管理人员可以申请查询破产企业接受的纳税申报表、纳税情况、罚款等涉税信息。若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经理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取消办税清关业务专用窗口(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答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工作日。
网上查询业务,管理员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如果管理员没有破产企业的登录密码,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机构申请重置密码。
(三)政策咨询
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破产相关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管理员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咨询相关税收政策。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科技部门、税务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部门的征管工作管理部门,解答管理员的涉税问题。对于难以回答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请示上级税务机关并及时答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资产处置等,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提供相关内容的纳税估算。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支持并及时应对。
(4)账户异常注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户,且管理人接受该企业逾期未申报并补充纳税申报的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按规定解除企业异常账户认定。
在申报纳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税务登记状况异常的,也会在申报截止时间前通知管理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5) 纳税申报
管理人如实补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未办理的纳税申报表。未发现企业有应税行为的,可暂时将纳税申报表补为零申报。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企业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和处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企业应当还款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税费(费用)、滞纳金和罚款。债权应当依法申报和清偿。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经人民法院许可或者债权人会议决议,企业因继续经营而应缴纳的税(费)破产财产的使用、拍卖、变现,管理人应当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费)由破产财产随时按照共同受益债务或者破产费用依法清偿。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单独申报,管理人直接申报缴纳。
(6) 发票收集
破产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使用发票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处分财产的,管理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主管机关以企业名义并按规定纳税。 。 主管税务机关在督促企业足额缴纳新增税款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的发票征收需求,不得以破产企业有欠税为由拒绝。
管理者在接管前发现企业税控设备、发票等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以企业名义办理挂失、补开等手续企业按照规定。
经理应妥善管理发票,不得丢失或违规开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适用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管理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备案,无需提交额外信息。
经营期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进行预缴申报,并自预缴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终止运营;同时,整个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在此期间,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清算申报应当自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完成。
(八)重组对账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人民法院根据资产处置结果批准或者认可的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确定或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扣除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迅速审核破产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以便办理。
(9) 税金存取
分配破产企业财产时,管理人应当凭人民法院财产分配裁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存税款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破产企业有可以申请退税情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
(10) 税务取消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终止破产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核销企业税。主管税务机关将立即出具完税单据,并按照相关规定核销“si债”。 ,不得违反规定要求补充证明材料,或者以未足额缴纳税款为由拒绝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服务机构设立注销、清税业务专门窗口(专区)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注销业务,实现专人负责、一窗负责。
2。服务企业破产重组
(1) 税务信息变更
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确需变更税务登记信息的,须向设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税务机关从设立登记管理部门收到变更信息,经企业确认后立即更新相关信息。对于不需要登记管理部门收集的变更信息,企业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如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原因被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公司重组期间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管理员可以办理公司名称的税务信息变更。
(2) 税收抵免修复
在重整、和解过程中,税务机关依法收到补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恢复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以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为依据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该裁决评估了其税收信用评级。上述已公布重大税务违法失信案件信息的破产企业,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将停止公布并退出公告栏,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实施联合的部门。处罚和管理。
税务机关可充分利用与银行的税收抵免申请机制,经企业授权后将评估结果向相关银行公开查询。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破产清算事项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的,管理人可以在破产清算后,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破产、重整与和解事宜
破产过程中,企业实施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转让涉及的货物、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破产过程中,企业进行重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税收待遇。
破产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改制重组相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管理者认为企业符合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咨询或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给予政策指导或实施。
4。依法追缴税款
(1) 纳税申报书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书面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可以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费)、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等。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同时提供收款账号进行债务分配。 企业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计算确定。其中其中企业所欠滞纳金和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对于在债权申报期内尚未申报的税务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提出补充债权。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时,应当列明申报申报的税(费)种类、税率(征收率)、性质和计算依据。
(2)债权登记及审核确认
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详细记录申报债权金额、申报债权证据、优先地位、申报时间等事项,审核申报税款债权,编制债权。供有关各方审查的表格。
由于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清偿性质和顺序以及未缴税款(费)、滞纳金、罚款和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清偿顺序不同,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退还未缴税款(费)、滞纳金、罚金和利息。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办理入库时,按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
(3) 税务债权核实
企业或其他债权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税款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反馈。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申报税收债权;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税收债权中存在异议部分的计算方法和征收依据,供管理人核实。
管理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材料审核后不予认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核实后15日内向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债权的诉讼。债权人会议。
(4)积极行使投票权
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重整案件中,未缴税款和滞纳金债权分别分为纳税债权组和一般债权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行使表决权。
(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清偿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本金、滞纳金和罚款后,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定的补偿比例处理欠税。人民法院批准的财产分配方案。本金、滞纳金、罚款入库,未缴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依法核销。
5。其他涉税事项
(1) 税务检查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可以继续办理此前已启动但尚未完成的税务检查程序;一般情况下,除非发现重大违法线索需要查处,否则不会启动新的税务稽查程序。
(2) 行政执法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财产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提交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并决定依法向有关部门指定管理人。一、金融机构申请解除破产企业财产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解除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税务机关已对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中止执行程序。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企业应将财产移交给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决定终止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已解除的税务机关。他们依法按原顺序恢复营业。相关税收保全措施。在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恢复保全措施之前,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企业财产的保全措施。
(3) 对管理者履行职责的认可
税务机关要确保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文件因丢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加盖公司公章的,管理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加盖管理人印章。
因税务管理需要必须使用破产企业印章,管理人未能接管破产企业印章的,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文件重新制作印章。
(4)管理职责
管理人员代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不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未勤勉尽责地代表企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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