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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息公开案例 —信息公开应在合法期限内进行

  原告陆某在本村拥有合法房产,因“陆庄村新建农民集中区”建设,房屋面临拆迁。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告县发改委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书面方式向其公开“陆庄村新建农民集中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特意委托北京冠领律所周旭亮主任为委托代理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连云港市中院指定区人民法院为该案的一审管辖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县发改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原告的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知情权行使的方式之一。作为社会人和国家的一部分,政府和党的信息恰恰是公民最需要及最迫切得到的,因为知情权不仅要求政府及时公布国家行政的大政方针和公务活动内容,还要求政府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民众能及时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必须切实依法履行。

  该案的胜诉不仅充分保障了原告的知情权,维护了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拆迁征地信息。同时也督促了当地政府机关要依法行政,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政府部门只有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只有这样才能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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