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项监管制度相继出台,银行理财子公司逐步走进中国资管市场。根据《资管新规》,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作为《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的《理财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监管政策已经明确,银行理财业务应当于过渡期后全部剥离至理财子公司。为了确保资管业务转型的平稳过渡,《资管新规》原定于2020年底的过渡限期经过决定延长至2021年底。如今过渡期已经结束,截止至2022年9月,全国已有3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包括6家国有大行、11家股份行、8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以及4家合资理财公司,已经获批开业的理财子公司达29家。
随着银行理财子公司逐步成为资管市场主力军,监管部门也同步释放了强监管信号。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2年上)》,理财公司已经成为理财市场中存续规模最大的机构类型,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成为行业主流。理财子公司发展进入快车道的同时,配套的监管体系也逐步建立,目前关于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则主要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而在2022年6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首次针对两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出罚单,这也意味着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合规管理的相关制度将从严实施,同时为理财子公司自查合规风险敲响警钟。
银保监针对光大理财作出的行政处罚主要违规事实包括:(1)理财产品集中度比例不合规;(2)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不合规;(3)信息系统管控平台存在风险;(4)理财产品宣传不一致不准确。针对中银理财作出行政处罚的主要违规事实包括:(1)理财产品集中度比例不合规;(2)理财产品杠杆水平不合规;(3)交易存在不公平性;(4)理财产品估值方法不合规;(5)理财公司对关联法人的认定不合规。银保监会对于两家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处罚关注点集中于公募理财业务,涉及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杠杆水平超标、理财产品投资资产违规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问题。
截至2022年6月底,理财公司公募理财产品存续余额占比94.8%,私募理财产品存续余额1.18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5.2%,公募理财产品占银行理财的绝大比例。
《资管新规》等一系列监管文件也从估值整改、销售规范、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表明未来公募理财向公募基金看齐的决心。因此理财子公司对于主力业务即公募理财的合规性应当给与高度重视。本文结合行政处罚关注点与相关监管文件,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关注的合规要点作出总结。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合规
光大理财受银保监会处罚的事项之一为“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达标”,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违规。设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是为了预防理财产品无法及时通过变现等手段获得充足资金从而发生金融机构不能履行赎回或支付义务的风险。监管规则从制度架构的建立和关键指标的设置上对理财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做出了要求。
《资管新规》第十五条就资管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作出总体指导性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号)进一步细化了《资管新规》规则。岗位设置方面要求设立专门且独立的部门,并配备充足人员,落实问责机制。管理控制方面要求定期进行理财产品风险压力评估测试,并完善认购与赎回风险应对措施、应急计划、信息披露等。产品设计方面要求审慎评估投资者风险偏好,合理设计运作方式。
同时,监管规则重点关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指标,例如以下相关法规均对理财产品持有不同流动性资产比例作出限制:
1《理财新规》
第四十三条对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设定了具体指标,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2《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第三十条规定,同一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样的规定见于《资管新规》第十六条。
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14号)第十八条规定,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第十九条规定,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天的公募理财产品,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他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均应当持续符合前款比例要求。
二、指标型合规
(一)集中度比例合规
集中度比例不合规是本次受处罚的两家理财子公司的共性问题。
《资管新规》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理财新规》对于资产集中度也有相同的规定。《理财新规》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集中度比例限制的,理财子公司也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投资杠杆水平合规
《资管新规》第二十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理财新规》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非例外情形下,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截至 2022 年 6 月底,理财产品平均杠杆率为 108.82%,基本稳定在监管标准范围内。
三、会计核算合规
净值化管理改革是《资管新规》的重要整改内容之一,符合打破刚性兑付的需要。理财产品的净值型转型对于投资者的风险观念转变以及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有重大意义。资管新规过渡期正式结束后,理财业务转型持续深化,净值型产品存续规模及占比均已达到较高水平,截至2022年6月底,理财公司产品(全部为净值型产品)存续规模19.14万亿元,同比增长91.21%。净值化整改成果也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内容。
根据《资管新规》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资管新规》鼓励对金融资产使用市值计量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列举了可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例外情况:(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资管新规》从产品形态和资产形态上的例外情形给摊余成本法使用的暂留了缺口,然而这个缺口很快就被监管部门进一步封堵。
严格规范摊余成本估值,财政部首先出手。财政部于2022年5月25日印发的14号文《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再次明确了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意味着符合此前符合《资管新规》的定开产品也不再具备使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条件,这部分定期开放型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主要有私募债、ABS、PPN、银行二级资本债、银行永续债,都需要转换成市值法估值。
现金管理类等货币类资管产品具有高度流动性,且以出售为目的,因此也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不得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方法进行估值的理财产品,也需要满足披露和风控要求:
(1)在销售文件中披露核算方法以及其对于产品净值波动的影响。例如《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第一款,在确保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产品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2)采用适当风险控制手段。例如《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应当用影子定价手段评估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公允性,当达到规定的偏离度的,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中银理财成为首次“违规适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的处罚主体,表明监管对于摊余成本法的规范化运用越来越重视。
四、信息披露合规
(一)信息披露及时性
理财产品不仅应在发行、终止以及重大影响事件等重要节点发布公告进行披露,存续期间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编制报告。
《理财新规》第五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资管新规》第十二条: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二)披露内容完整性
根据《资管新规》,对于不同类型理财产品有不同的披露要点:
(1)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2)权益类产品: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4)混合类产品: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三)宣传材料准确性
银保监对于光大理财的处罚事实之一为“理财产品宣传不一致不准确”,监管文件对于宣传材料的准确性和宣传行为的适当性都做出了要求。
《理财新规》第二十六条禁止违规宣传保本保收益和预期收益率,要求宣传销售文本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特性,语言应当真实准确。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第二十八条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理财产品的全部宣传推介材料内容承担管理责任。
另外,《资管新规》第二十三条特别规定了利用人工智能开展资产管理义务的,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
除了理财子公司自有的信息披露渠道外,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的建立也受到多方关注。为了落实监管要求,规范市场行为,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依托中国理财网建立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中国理财网信息披露平台( xinxipilu.chinawealth),为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服务。
理财信息披露平台
五、经营管理合规
理财公司受托进行资产管理,应该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科学合理投资、有效防控风险。《理财新规》第五十一条列出理财公司的审慎经营职责,包括安全保管、独立托管、约定投资指令、建立对账机制、拒绝违法违规投资、依规信息披露等。而此次两家理财子公司受银保监处罚的事项中涉及违反审慎经营职责的事项包括违反公平交易规定、违规识别关联方以及信息管控有效性不足,涉及公平交易、关联交易管理以及信息安全管理等合规重点。
(一)公平交易
公平交易要求受托管理资产的理财子公司遵守市场公平原则,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理财新规》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资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如果同一和他项下同一交易对手同类资产存在不公平,则违反了公平交易的要求。
理财产品兑付收益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可能涉及到利益输送或收益调节的问题,偏离度达到什么标准会被认为不公允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打破“保本保收益”的刚性兑付的净值化环境下, 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也会受到市场大环境、理财产品市场改革等宏观因素和理财子自身产品设计能力等微观因素的影响。
(二)关联交易管理
对于关联交易的管控是出于从制度方面预防银行利用子公司规避监管、套取利益的风险的考量,因此法律法规对于理财子公司识别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做出了详细要求。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理财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以及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和理财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完善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规范管理关联交易行为。
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和理财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指银保监会于2022年公布并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于银行机构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识别以及关联交易的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三)信息安全管理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不仅关涉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效率,也关于国家金融安全,因此对于信息管理技术平台,监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行业规范。
《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和数据交换原则上应当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技术平台进行。参与信息和数据交换的相关机构应当符合技术平台相关规范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信息数据传输和存储的保密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JR/T 0071-2012)》、《金融行业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指南(JR/T 0072-2012)》、《金融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服务安全指引(JR/T 0073-2012)》等多项行业标准,明确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银行理财子公司作为金融资管市场的重要主角正在壮大规模,相应也迎来整改成果的检验期。一系列监管文件的陆续出台和落实,逐步完善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针对性的约束和指导。银行理财子公司在与各类资管机构竞争的同时,也应切实关注合规问题,对于合规风险有效预防,在规范化道路上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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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许惠茹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
许惠茹律师,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曾在福建某地产公司长期工作,具备扎实的民商法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自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多起合作纠纷、土地开发纠纷以及执行与保全等商事案件。专注于土地开发、信用证与保函,金融担保,公司股权、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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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刑事刑法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qitafuwu)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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