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客服
扫一扫

扫一扫加我

返回顶部

雷石普法 | 违法分包下实际施工人因公受伤,应向谁索赔?

 

01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某能源公司承接位于某地沼气工程。8月,该能源公司将沼气工程分包给袁某负责具体施工。为此,袁某雇佣柴某为其工作。柴某联系朱某,雇佣朱某到工地做粗活。10月3日,朱某在柴某的安排下在工地沼气池顶部拆模板时,从沼气池顶部坠落至沼气池底部受伤。
2011年4月27日,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柴某、袁某及某能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申请对其因本案事故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经司法鉴定,其被评定为三级伤残。

02

 

法院认为

 
 
 
袁某雇佣朱某工作,朱某在工作过程中高空坠落,袁某作为朱某的雇主,应对朱某在事故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能源公司将工程交给不具备任何资质且无任何安全生产条件的袁某予以具体施工,以致本案发生事故,其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在工作时未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自身对案件事故的发生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柴某作为袁某的雇员,朱某的雇主,在安排朱某进行工作时并不存在过错,朱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03

 

律师观点

 
 
 
在建设工程领域,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后往往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等实际施工人施工,当实际施工人的雇员因公受伤时,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此时,需要重点关注雇员提出诉的请求权基础。若其提出的为侵权之诉,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人等赔偿主体往往提出双方之间的纠纷属劳动争议进行抗辩。因雇员选择救济途径不同,从而导致案由、责任主体均有较大的差异。
据此我们的劳动者在确定相关诉讼方案时需综合判断,明确自身具体诉求,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0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本文作者: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业务部  徐维眷
 

邵阳劳动工伤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laodonggongshang)提供邵阳市劳动工伤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