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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因处理不当而遭受暴力伤害的工伤认定

2017年至2018年,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总经理张某某、营销总监张某某为公司转型发展、谋取利润。他们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串通后决定销售禁毒药品。抗癌原料,医药管家杨某某寻找销售渠道,联系抗癌原料药各大销售商。营销总监张某某、医药管家杨某某、销售管家钟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通过该公司运营的APP向患者销售多种抗癌原料,总销量超过1.22万元,利润59万余元。 2019年5月,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对某科技公司蒋某某等人提起公诉。 2020年4月,检察院将罪名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2021年5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不同意】
  本案中,对于某科技公司及蒋某某等人未经许可销售毒品罪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某科技公司何、蒋某某等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毒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未经许可经营毒品不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并不意味着不会受到处罚。如果属于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可以按照妨害药品管理罪处罚。例如,未经许可经营的药品属于假药、劣药。 ,可以按照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从重处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其次,本案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规定,有四种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处罚。妨害药品管理罪属于特定危险犯罪,定罪的条件是该行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本案中,某科技公司、蒋某某等人明知销售无药品批准文件生产的药品。这些药物适合癌症患者。癌症患者应该被视为重症患者。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某科技公司、蒋某某等人销售的药品主要用于危重症患者,其行为严重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因此,某科技公司、蒋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毒品犯罪的犯罪体系进行了调整后,无证经营毒品的行为不应以非法经营罪处罚。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按照妨害药品管理罪定罪处罚。来源:李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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