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长期在辉县承包建设工程。自2010年11月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多个建筑工程中安装瓷砖,以换取劳务报酬。和解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1900元,但未及时支付。经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16年4月17日向原告出具《和解书》,其中称:“欠老窖六沟瓷砖费2200元,马某500元,老李2500元,老王1500元”。 ,和老张5200元,合计11900元,苏,2016年4月17日。”原告多次尝试索取索赔失败后,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劳动报酬11900元
1。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1900元?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劳务,但被告未按时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由此,双方之间产生了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债务,被告有义务及时清偿债务。债务义务。根据原告在庭审中提交的和解书,足以认定被告欠其劳动报酬11900元,尚未支付。因此,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150元以索取劳动报酬的请求是否支持?
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向被告索要劳动报酬的过程中支付了交通费以及因失业造成的损失。其未能提供证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不予支持。
律师声明:农民工要求支付因诉求而产生的劳动报酬、交通费、误工工资能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期限。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不予采信,也可以采信但予以谴责或者罚款。
因此,本案中,农民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将得到支持,但其请求支付交通费和因需求而损失的时间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以上是对“农民工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交通费、催误时间能否得到支持?”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专业的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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