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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为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保业务培训班”授课

2017年6月20日,我所高级合伙人姚祖刚律师、资深律师张镭应邀参加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组织的系列环保业务培训活动,讲授题目为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川省污染环境罪案件移送标准及证据要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及管辖区内环境相关工作人员共10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活动。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相应地,对污染环境罪案件移送标准及证据提出了新要求。


培训会上,讲座主题紧扣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理论、实务所需,条理清晰,向大家讲授了环境污染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同时围绕“对于某些实施严重污染环境行为、达到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的企业,为避免以罚代刑,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做好案件移交工作”的问题展开阐述,向大家释明了污染环境罪案件移送的程序及证据要求。会上,参会人员认真聆听、记录,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得到了有关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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