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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翔通讯丨德翔援助助力退休女员工社保维权

德翔通讯丨德翔援助助力退休女员工社保维权

01  案情简介

2010年,王女士(化姓)“入职”外地某总公司,自入职日起,即在其北京分公司工作直至2021年中旬。因北京分公司的租赁合同解除,公司发出变更合同通知,要求王女士去外地总公司工作,后因协商解除未成,王女士仲裁了其工作的北京分公司。

在仲裁过程中,北京分公司拿出两份劳动合同,证明其与自己并无劳动关系,而是与总公司有劳动关系。直到这时,王女士这才知道自己一直工作的北京分公司并非自己的实际用人单位,与自己签合同的主体原来是外地的总公司。而这一场劳动仲裁最终未支持王女士的请求。

02  承办经过      

王女士收到败诉的仲裁裁决后,欲继续主张权利,于2021年11月向我所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经审查其符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条件,我所决定给予王女士法律援助并指派 #张希律师 承办该案。

当日,张希律师立即放下手头工作约谈王女士了解案件情况,制作了谈话笔录等材料。因被申请人(总公司)在外地,又赶上疫情反复的情况,仲裁开庭的时间前后调整了四次,最终于2022年8月在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本案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王女士在转为城镇户口前,其单位少缴纳了王女士2011年7月1日[见下文相关法规]起约六年的社保,虽然这部分有可能补缴,但是也面临诸多问题。正常情况下,即使达到退休年龄,只要还没有领取退休待遇,拿着仲裁裁决书可以要求补缴社保。但是王女士的社保从未在外地总公司社保系统中开户,而王女士在仲裁立案后、开庭前就已经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外地总公司能否为其开户、补缴社保?其次,王女士自2017年转为北京市城镇户口后,其工作的北京分公司也从未代缴过社保,而是由王女士自行缴纳了几年社保,那么,她是否可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补缴社保并将补缴年限等转入北京呢?又或者能否让总公司的北京分公司来帮王女士缴纳社保呢?

一般来说,这种能够通过补缴解决的社保问题通常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的事项,甚至无法写入劳动仲裁的申请事项当中。但在本案中,由于疫情原因,仲裁开庭迁延太久,等待开庭期间,仲裁员询问王女士是否有调解意向及方案。如果最终调解结案,则很可能将后续社保问题纳入考虑。

因此,为了减轻当事人仲裁及后续的压力,律师通过本地及外省的12333电话、政府官网,详细了解了外省社保补缴转入北京的政策。

△ 详询社保政策·部分工作记录

因为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中,劳动合同具有优先性,故,虽然王女士在北京分公司工作,但因劳动关系归属于外地总公司,所以北京分公司并不能代为补缴社保,这个方案被首先排除。
由于“跨退休年龄生日”这个时间点较为特别,律师经询案涉外地社保的某区分机,答复满退休年龄又无本地社保账户的,仍可开户补缴(具体请详询特定地区社保);又经北京市政府网站留言,来电答复:根据人社厅发[2019]94号、人社部规[2016]5号,外省补缴社保可以转入,但要按规定进行,尤其是在2016年以后操作的、一次性补缴三年以上的,需要转出地配合提供文件,比如仲裁裁决书等。在此过程中,是否退休不是可能被“卡”的点。
于是,解决的方案有了。

律师将补缴方案及调解方案分别计算后提供给王女士,以帮助其作出选择。但是王女士因担心跨省补办过程可能产生奔波及发生不确定风险,又因时隔半年多始终高悬一颗心,希望尽早解决,不欲与单位再有纷争,故在仲裁过程中提出了调解方案。

03  承办结果     

2022年8月,经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委出具调解书,双方再无争议。该笔款项约定于9月8日前到账。

2022年9月6日,王女士通过微信告诉张律师,调解款已经收到,并送上一面锦旗以示感谢。

△ 张希律师

张希律师在此提醒:不要拖到马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才想起单位少缴的社保!一旦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进而进入诉讼程序进行维权,耗费时间较长,即使最终需要补缴社保,也会影响按时办理退休。尤其是劳动关系被确认归属于注册地在外地公司的劳动者,卡着退休生日前后办理社保补缴真是给自己创造难题。虽然咱们遇事不怕事,但也别给自己增加烦恼不是?

另提示,社保补缴的流程通常是:①先前往劳动仲裁机构填写仲裁申请书等材料,申请确认双方在哪一段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过仲裁审理中双方举证、质证等环节,将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以及存在期间以裁决书的形式进行确认。②劳动者拿到裁决书后,再前往社保机构请求义务单位进行补缴(详情可咨询社保电话 12333,咨询外地社保可在此前加拨区号)。

相关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京高法发[2014]220号)

4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2011年7月1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还予以支持?仲裁委、法院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日期 : 2016-11-28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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