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它有时能直接决定欠款能否得到实际清偿。而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中,牵涉的单位和人员众多,法律关系也异常复杂,同是参与了项目施工,是不是所有单位都享有优先受偿权呢?浩云律所工程纠纷律师近期的一起咨询就涉及这方面的问题。
某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与甲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后甲单位将该项目交由乙单位负责施工。乙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完工后,还有很大一部分工程款欠付。乙单位在后续索要工程款过程中,甲单位一直推说建设单位未结清款项,且建设单位还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乙单位询问工程律师能否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一、乙单位的法律地位。
本案涉案工程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协议,后由施工单位将该项目交由乙单位负责施工并收取管理费。因此,建设单位是施工合同发包人,甲单位是施工合同承包人,乙单位是该施工合同标的的实际施工人。
二、乙单位能否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债权的权利。因此,乙单位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
三、乙单位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享受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的范围应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应包含无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际上,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如允许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数变相鼓励违法发包、分包行为,不利于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及建筑企业的资质的管理。《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亦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对承建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因此,上述司法解释在该意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明确了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乙单位作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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