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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配合做试管婴儿是否侵犯妻子的生育权?

小丹和小明结婚多年未育有子女多种办法尝试无效后小丹想到做试管婴儿但是小明坚决不同意为此家庭关系逐渐疏离无奈之下两人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案情回顾2011年,小丹(化名)和小明(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相知,1年后迈入婚姻殿堂。

      婚后两人在家庭重大方向性事务及关系处理上矛盾及分歧不断出现,2021年1月,小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小明离婚。

      小丹认为,自己已经38岁了,和小明结婚多年未育有子女,早前医院诊断为小丹不孕不育,并建议做试管婴儿。

      但是小明却沉迷某些所谓“信仰”,要求按照他的理念尝试求子,花费不菲却没有成果。

      小丹认为,小明这种行为导致其逐渐疏离家庭关系,完全无视婚姻家庭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最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双方目前已经分居近1年,故要求与小明解除婚姻关系。

      小明不同意离婚,他认为,首先,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夫妻吵架很正常。

      此外,双方因身体原因不适合自然受孕,他虽然不同意试管等辅助生殖方式,但并非不同意生育,仅是不太认同试管的方式。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之“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其离婚。

      本案中,小丹表示了强烈的生育子女的意愿,虽然小明表示并非不同意生育,但客观上双方在近十年的婚姻关系内未生育子女,且双方现已分居,近1年内双方没有有效沟通或改善夫妻关系的行动,以双方目前的状态,短时间内难以实现生育需求,故对于小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生育权是指公民依法通过两性自然或人工授精受孕、怀胎、分娩以及无性生殖的方法,繁衍养育后代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官提醒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权的基础之上。

      若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生育权的决定。

      倘若男性想要孩子,但妻子不愿意生育,商量之后仍然坚决不愿意,那男方可以以此为理由诉讼离婚。

      生孩子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

      生不生孩子最重要的是由夫妻俩决定,法官建议不想生孩子的一方在婚前就明确表达自己的这一意愿,避免婚后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纠纷。

      结婚后因生育问题发生矛盾的,建议夫妻双方能够理性沟通,即使达不成一致意见也应做到好聚好散。

      来源:民主与法制、北京市西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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