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金管局”)正式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3年办法》”或“新办法”或“新规”),该办法将自2023年8月11日起施行。目前适用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于2003年发布,最近一次修订在2008年(以下简称“《2008年办法》”或“原办法”),本次修订距上次修订已超过15年。
本次修订的亮点包括:
在行业准入方面,提高汽车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至10亿元;提高出资人门槛,对非金融机构出资人的年营业收入要求从50亿元大幅提高到500亿元或等值货币,对非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要求其汽车产销规模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
在业务范围方面,为引导汽车金融公司聚焦主业,禁止汽车金融公司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允许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为适应汽车行业市场需求,将汽车附加品融资正式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在风险管理方面,新增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要求,结合行业特性,强化股权管理、“三会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外部审计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监管;
除此之外,为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允许汽车金融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
在篇幅上,《2023年办法》共7章68条,相较《2008年办法》的5章40条,新办法对原办法做了较大扩充和改动,具体各章设置如下:
在内容上,《2023年办法》就行业准入、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与监管指标等事项做出较多调整和完善,为便读者有更直观的感受,本文立足前述四个方面,简要汇总和分析《2023年办法》相较《2008年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发生的重要变动。
一、行业准入
设立条件
相较原办法,《2023年办法》在汽车金融公司设立条件上的变动主要体现于三方面: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5亿元提升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要求配置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系统、技术和相应措施;整体提高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门槛,体现国家金管局持续强化汽车金融监管的态势。
设立条件
《2023年办法》在出资人的范围及类别上未做实质性变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人需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非银行企业法人,包括非金融机构出资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两类,其中主要出资人(出资数额最大且出资额不低于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须为汽车整车的制造企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值得留意的是,在出资人的资格条件上,《2023年办法》提出更高要求——1、无论非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50%(含投资有关汽车金融公司)、主要股东5年内限制转股且不得设立质押或信托;2、提高非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大幅提高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要求,从50亿元提升至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3、强调主要出资人的专业资质要求,非金融机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有足够支持汽车金融业务发展的汽车产销规模,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
非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机构作为出资人时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如下:
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在新规出台前,《2008年办法》并未明确规制汽车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基于《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第115条第2款规定“除银行保险机构外,中国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准则,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中国银保监会(已重组为国家金管局)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参考适用《治理准则》项下的规定。
随着《2023年办法》的正式颁布,新规就“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单独增加一章内容,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提出系统性的要求,相较《治理准则》有部分变化。在这个基础上,汽车金融公司将需要符合《2023年办法》的特别规定,对于《2023年办法》没有规定的内容,继续参照适用《治理准则》。
公司治理
在公司治理层面,《2023年办法》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并结合汽车金融行业的特性,对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或专职监事、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提出具体要求,加强具有汽车金融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
内部控制
除公司治理机制外,在内部制度建设层面,《2023年办法》在《治理准则》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特性提出细化的新要求,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制定完善符合自身经营特点的内部制度,包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内部控制机制、财务和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体系、定期外部审计制度以及数据治理体系,通过全方位、多层次的制度建设为汽车金融公司持续合规、稳健运行保驾护航。
三、业务领域
《2023年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划分,分为基础业务和特批业务两类。
此外,《2023年办法》对业务范围进行如下调整:
(1) 禁止汽车金融公司继续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2) 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
(3) 允许向汽车售后服务商提供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取消对售后回租的限制性规定,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
(4) 将“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调整为“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并规定为基础业务,且将“发行资本工具”规定为特批业务。
基础业务
基础业务是指汽车金融公司经批准设立时即可从事的业务。经与《2008年管理办法》对比,《2023年管理办法》主要调整如下:
在基础业务方面,《2023年办法》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可以以外币开展业务,扩大股东存款范围,取消了对售后回租业务的限制、将汽车附加品纳入业务范围,同时禁止继续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特批业务
特批业务时指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排除机构批准方可开办的业务。相较于《2008年办法》,《2023年办法》新增特批业务条款,明确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经批准后可以申请经营发行资本工具、资产证券化业务、套期保值类业务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关于发行资本工具,汽车金融公司发行资本工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状况良好;
(2)符合条件(前述两项要求尚无明确量化规定);
(3)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
关于资本工具的含义,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其他一级资本包括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如前所述,不同类型的资本对应不同的资本工具,因此,资本工具又可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工具(IPO、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可转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优先股、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债)。
关于套期保值类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从事此项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2)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3)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4)有处理法律事务和负责内控合规检查的专业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
(5)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6)监管评级良好;
(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允许境外设立子公司
《2023年办法》的重要变化之一是,明确汽车金融公司经批准允许设立境外子公司,提供民族品牌汽车海外市场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支持我国汽车产业“走出去”。该办法修订有助于促进海外消费者的汽车消费,推动中国汽车品牌出海。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允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机构主要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应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获得银保监会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手续。本次《2023年办法》生效后,汽车金融公司成为又一允许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然而目前该办法仍未明确规定境外子公司的设立批准程序、设立条件及设立后监管要求。
四、风险管理和监管指标
较《2008年办法》,《2023年办法》的风险管理章节内容作出较大幅度的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要求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欺诈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等管理体系及风险监测机制;
(2) 强调对合作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
(3) 详细规定对核心业务须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4)明确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及新增流动性比例指标。
风险管理
在合规体系建设方面,《2023年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对各类风险管理体系及风险监测机制作出细致的规定,总结如下:
在业务风险管理方面,《2023年办法》要求对汽车金融公司运营的核心业务(包括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汽车(含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二手车金融业务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采取如下表的风险管理措施,此外,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当对合作机构施行名单制管理,并建立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标准以及合作期间定期评估制度。
监管指标
在监管指标方面,相较于《2008年办法》,《2023年办法》明确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同时新增流动性要求,明确流动性比例指标不得低于50%。
总得来说,为了适应汽车行业的高速发展,《2023年办法》在时隔十五年后对原办法进行较大程度的修改,对行业准入门槛、业务运营范围、风险管理和对外开放等方面作出调整,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这些措施在促进汽车消费、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强化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管。汽车金融公司也应相应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合规标准以及强化内部合规培训。
以上内容仅系我们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作出的理解,并不代表本所律师对任何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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