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作为近年来一个热门话题,屡屡见诸媒体。自燃事故轻则造成车辆财产损失,重则造成驾乘人员伤亡,甚至引发大规模火灾。出现自燃事故后,车主往往以车辆存在缺陷为由,主张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笔者根据多年实务经验,结合法院裁判实践,总结厂家可能不承担产品责任的12大情形,以兹各方风险防范、定分止争参考。
一、外来火源引起
实务中,存在因外来火源引燃车辆的事故发生,与汽车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无关联性。如因外人故意或过失的火种引起,或者其他车辆或物品的引燃。2019年4月21日,上海某地下车库内,一辆型号为Model S的特斯拉轿车突然冒出白烟,进而起火燃烧,附近车辆也遭引燃。其他相邻受损车辆受害人以车辆存在产品缺陷要求汽车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遗留火种引起
实务中,存在车辆因车内遗留可燃物,如烟头等等遗留火种引发,也存在车载香水、打火机、碳酸饮料等因暴晒引发车辆火灾,与车辆是否存在缺陷无关联性。
三、动力电池使用不当引起
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具有高能量密度,使用不当,易诱发自燃风险。如车辆涉水或是拖底儿等行为,对电池包造成损坏及腐蚀。又如充电操作不规范,使用不合规的充电桩或充电线给车辆充电。再如使用大功率车载电气,长时间处在高温、高负荷工作状态等,更有对车子的动力电池进行私自改装或加装等等行为,都可能给动力电池留下安全隐患,引发车辆自燃。
四、使用操作不当引起
实务中,驾驶人对汽车使用、操作不当也很容易引发火灾,如驾驶经过或停靠在易燃物品路面,将易燃物品如干草、油漆等卷入排气管造成燃烧;或是因为交通事故碰撞造成车辆起火,与车辆是否存在缺陷无关联性。
五、维修不当引起
车辆出现事故后,一般要对相应的零部件进行拆装、更换等活动,汽车起火的原因是否与该类活动有关也是法院关注的重点问题。如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的经营者并非具有相应资质的售后维修店,或无法证明所更换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也就无法证明因为车辆缺陷而导致车辆自燃。
六、加装或改装引起
一般来说,在《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中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对车辆自行进行各种改装或加装各种设备,尤其是对电器、制动、转向等涉及产品安全的系统进行改装或加装设备,可能会影响车辆的性能、安全系统,导致发生事故、车辆着火及车辆损坏,由此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实务中,汽车加装或改装也是容易造成汽车自燃的重要原因,特别是涉及到汽车电子线路的改装。经改装、加装配件的汽车,可能会存在加装产品质量不过关或电路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七、未尽合理的保养义务
一般来说,作为理性人对车辆应尽合理的保养义务。有些自燃事故可能系对车辆维护保养不当导致,如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多年未对车辆保养,或者并非在适当机构保养而造成车辆线路老化故障等原因自燃,与车辆是否存在缺陷无关联性。
八、《火灾事故认定书》证据力不足
汽车自燃类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出警后会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制作而成,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不是判定汽车产品缺陷的当然证据。
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认定,如果证据力不足,不能高度盖然证明厂家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九、车辆无法鉴定或鉴定不能
如事故车辆在车主控制或保管下,车辆遭到进一步破坏或者遗失,导致无法对涉案车辆进行质量鉴定。或者在产品责任纠纷尚未处理完毕时,车主将涉案车辆进行维修、转让、报废处理或未能妥善保管而丢失,致使关键证据灭失,涉案车辆火灾后发生的原始状态被毁坏从而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也是法院未支持受害人主张的典型情形。
十、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产品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免责事由)包括: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即首先应由受害人就车辆存在缺陷以及缺陷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然后再由生产者就其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如果存在法定法定免责事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索赔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不准确
在存在车主购买保险合同的情况下,受害人起诉保险公司,同案中又起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系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案由不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各被告承担的责任不能在同一个案件中竞合,法院可能裁定驳回受害人起诉。
十二、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已过
在民法典施行后,其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3年。但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属于特殊时效,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特别规定,应该遵从产品质量法确认的相关时效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综上,在涉及车辆自燃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对机动车质量存在缺陷的认定;2、车辆在发生自燃事故前及事故发生时的外部状况;3、车辆在发生自燃事故前及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操作情况;4、车辆是否经过违反规定的加装或改装;5、车辆是否经过了正常地使用、保养、维修等;6、新能源车辆动力电池是否规范地使用、保养、维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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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窦 祥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窦祥律师,曾任职于某世界知名汽车合资公司多年,擅长处理汽车、融资租赁、金融保险等经济金融类民商事诉讼。在汽车诉讼、电池租赁、智能网联等领域有着较为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曾就汽车相关问题接受36氪、未来汽车Daily等邀请发表评论。
擅长领域:汽车产业链、融租租赁、金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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