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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属于一方的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或者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签字的信中已述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债权人仍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履行,而无需行使撤销权。一方承担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所欠债务为连带债务的,即使约定属于一方当事人,债务人也可以向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如果所欠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欠另一方财产,则债务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或者判决。本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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