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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内容

  一、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

  按照《民法典》,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二: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民法典》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中,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理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财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根据司法部2002年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关和公证当事人实施公证行为时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3、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三、协议离婚怎样约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先应该有当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况。按身份证上载明的必要信息、结婚时间、离婚原因。

  (二)必须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不离婚而分割财产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这个是协议书中最重要的部分。

  (四)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实施经济帮助的具体时间,内容包括无房屋产权无房可居一方的居住问题如何解决。

  (五)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对一方有法定过错的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当然离婚涉及财产多样,一般都比较复杂,如果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介入,并献计献策的话,离婚财产分割才会更加清晰。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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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财产分割协议的相关内容的相关知识,当然离婚涉及财产多样,一般都比较复杂,如果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的介入,并献计献策的话,离婚财产分割才会更加清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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