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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胜诉:临汾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责令隰县住建局履行职责

【当事人】王先生

【被上诉人】隰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委托律师】梁开贵律师

【基本案情】

     王先生在隰县龙泉镇西城底23号的房产被征收,王先生于2015年3月23日向隰县住建局提出申请要求信息公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隰县住建局收到申请后一直未答复,王先生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将隰县住建局之行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其不作为行为违法,并履行职责;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虽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不能证明其对被征收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王先生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已获得补偿,故王先生主张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王先生不服隰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与家人商量决定聘请梁开贵律师代理本案。

    梁律师代理案件后便投身于案件的操作,在梁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据理力争,认为其与争议地块存在利害关系,有关知道该地块的相关政府信息,其申请的信息并非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故被上诉人应对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胜诉】

    在案件审理中,梁律师依照法律和案件事实据理力争,在律师的代理下王先生最终取得了行政诉讼的胜利。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撤销隰县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并责令隰县住建局对王先生的申请信息公开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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