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5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全文发布。笔者拟通过提取其中的涉税信息,结合近期税务征管动态进行解读,与读者分享。
热点一:经济治理体系方面
报告中提到:“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着力扩大内需,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
解读:关键词“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我国实行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相协调配合,主要是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其中,财政政策是国家从稳定经济需求出发,采取财政收支规模、财政收支结构、财政体制、税收制度等政策,对社会总供求作出适当调整,确保国家经济发展处于稳定状态。货币政策是国家借助利率、公开市场业务等政策工具,达到对货币供求的调节目的,确保宏观经济目标顺利实现。
二十余年以来,我国已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方面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这一历程总结看来,虽并非一帆风顺,但正面效果已通过我国长期较稳定的宏观经济增长得以反映。
热点二:财政体制方面
报告中提到:“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解读:关键词“优化税制结构”,这意味着未来我国将会继续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的铺开、现有税种的制度优化将持续推进。
房地产税是完善消费、财产等方面税收的重要一环,在现行税制体系中,财产税主要是房产税,主要是对企业所有房产按房产价值或租金收入征税,对个人住房除上海和重庆试点外其余地区实施免税。实行改革开放后,个人收入逐渐增加、财富增多、财产差异扩大,占个人财产重要部分的房产差异扩大,为针对房产征收的财产税提供了新的税源。11月2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经中心副理事长、国家统计局原局长宁吉喆在《党的二十大报告辅导读本》中发表署名文章提到,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在此之前,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也发文表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自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以来,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2022年3月16日,财政部宣布今年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但房地产税缓收不是不收,只要条件允许,势必加快推进。
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将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国税制结构。
热点三:科教兴国方面
报告中提到:“提升科技投入效能,深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使用机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
解读:关键词“激发创新活力”,意味着我国将继续加大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财税优惠力度并推行相关政策。
财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具有激励作用,税收激励与财政补助政策一定程度可以降低企业研发投入风险,我国政府财政科技补助、流转税税收激励、所得税税收激励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有显著促进作用,激励创新的财税政策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其中适用范围广,影响程度深的主要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难度大,周期长,研发初期投入大,易产生亏损,对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征收,税前弥补亏损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充足的研发和成果转化时间,延长研发成果转化后盈利时税前抵扣的时限。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专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专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广,减税力度大,加计扣除不受是否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限制。为更好达到激励研发目的,根据研发投入情况和财政收入等情况,国家逐步调整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通过陆续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将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50%逐步增加至100%。
为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为帮助相关主体准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9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两份相关操作指南。
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热点四:绿色发展方面
报告中提到:“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解读:关键词“绿色发展”、“绿色低碳”,这意味着国家会给予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产业更大的税收优惠力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制改革始终与经济全球化的外部环境相适应,着力构建利益共同体,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包容性增长和绿色税制方面的改革措施。《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资环〔2022〕53号)文件提出,2025年前,初步建立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框架,2030年前,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税收政策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引领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在我国,虽尚未有设置专门的“碳税”,但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节能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日益完善的绿色税制体系。目前来看,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资源税立法施行,水资源税扩大改革试点,消费税政策不断“绿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优惠倾向加大,“多税共治”的绿色税收体系初步建立。
此外,为实现绿色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5月31日发布《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税费优惠政策,可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
热点五:共同富裕方面
报告中提到:“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解读:关键词“加大调节力度、完善个税制度、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二十大报告对共同富裕政策进行了细化和延伸,首次提出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的新要求,在关注财富分配问题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财富积累问题的关注,对高净值人士而言意义重大。这意味着我国将继续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收入规范、加大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除了本文上面提到的房产税加快推进,甚至是遗产税等有利于共同富裕的税制改革都有可能被提出。近年来,针对高净值高收入人群税收征管持续在收紧。这种收紧不仅表现在税收政策文件上,还表现在征管形式上。简要列举部分供了解:
2019年修订实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从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等方面,为税务部门打击自然人(特别是高收入人群)避税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中,称涉及税收征管质量的问题主要包含税收返还政策、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等问题,并提出:“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加强对个人股权转让逃避税的监管,增设日常监控指标,提高精准监管能力。”
《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至2021年,22省市544名高收入人员通过隐瞒收入、弄虚作假等手段,偷逃个税47.22亿元。有的地方在近年来连续查处少数高收入群体偷逃税款的情况下,仍以财政扶持资金等名义,违规向10省市22县的高收入人员返还个税,有违个税调节收入差异、促进社会公平的初衷。
2021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强调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专门对高收入人群的一大收入类型即权益性投资强化征管,要求持有股权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按查账征收计征个税。
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相较于以往总局层面出台的意见,该文件由司法机关出台,更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利用“阴阳合同”逃税、文娱领域高净值人士逃税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不断加大。
2022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局长在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发言中透露了“金税四期”的最新动向,今年年底,将基本完成“金税四期”的开发工作。这也意味着不久的将来,对高净值人群的收入征管会越来越完善。
同时,各地税局、相关部门也逐步正在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务监管,简要列举部分动态供了解:
海南省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2日联合开展了2022年“双高”人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随机抽取稽查对象,以风险为导向分析筛选部分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全州县税务局发文明确税源管理职责包括对高净值自然人的税费管理和低风险应对工作。
2022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自然人税收应用平台四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项目的简要技术需求提到以高收入高净值为重点,实现个人所得税重大事项监控管理等。
此外,CRS金融账户报告、银行关于大额现金管理等规定也配套增加了监管能力。由此可见,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高收入高净值人士的税务服务和监管水平是主要趋势,是落实“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对高净值人士而言,通过“灰色收入””代持”“隐匿所得”等方式获得的“财富积累”被稽查的可能性将大幅增加,爆雷风险也将进一步增大,也提示高净值人士在创造财富的同时更加关注自身的财富积累资产来源合法和税务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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