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反家庭暴力法》颁发的7周年,3月也迎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系统性修订施行后第一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多地法院和妇女权益保护机构通过官方微信号、网站及其他社媒平台发布了关于签发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道,汉盛家事律师团队也适逢其会,为当事人成功申请到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本年度第一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当事人与丈夫白手起家,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才共同创造了丰厚的家庭财富,但随着财富的增加,男方的劣根性不断暴露,不仅在外包养情人还经常毫无缘由的对妻子言语辱骂,并采取了很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手段。为了控制妻子,甚至还在其办公室安装了窃听器。妻子意识到自己的婚姻处于危机之中时,就聘请了我们家事律师团队为她做婚姻专项咨询与辅导。在家暴发生的前一天,男方以向银行贷款为由在微信中要求妻子配合其签字,妻子未立即同意。次日,男方又将妻子叫到办公室强迫其签字,妻子稍加询问详细情况,男方就突然动手,对妻子实施了长达2分钟的殴打和言语上的咒骂,致使妻子头面部多处受伤,被救护车送医治疗。在我们的建议和辅导下,妻子从录音、报警、拍照到验伤,对整个家暴过程作了教科书般的取证。看完当事人发来的证据,作为律师也非常震惊,认为比起离婚,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需求更为迫切。于是我们马不停蹄驱车桐乡,用最快的速度补充证据,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打造完整的证据链。正当一切朝着顺利的方向发展时,律师团队内部遇到了意见分歧。由于当事人与丈夫拥有较多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转移财产的重大嫌疑,因此申请人对于人身性保护措施和财产性保护措施都有强烈的需求,然而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具体保护措施是否包含财产性保护措施存在较大争议。就该问题的看法,律师团队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的规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应当严格规范于人身性范围,而不应当扩展到财产保护性保护的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目前社会的快速发展,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贡献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如果把保护令的内容仅仅局限在人身范围内,并不能很好地匹配和满足当今社会女性权益保护的根本需求。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中,明确将财产性保护措施,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列明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之中。也有部分省高院通过发布《人身保护适用指引》和在官方媒体平台上发表文章的方式来将财产性保护措施纳入可选择的范围内。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中罗列了财产性保护措施,广西高级人民法于2014年9月1日通过审判委员会民事第33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中也明确写明了财产性保护措施。在2016年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施行之后,山东高院的官方微信号于2017年8月22日发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中也明确涵盖了财产性保护措施,澎湃新闻于2022年8月6日分享的南宫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解读中也包含了财产性保护措施。这些指引和解读可以说明,财产性的安全保护措施是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也是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一环。针对上述争议,我们团队在秉持着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原则,反复斟酌后在立案申请书中增加了财产性的保护措施的请求,并于2月27日正式向桐乡市人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由于此类案件对时效有着特殊的规定,在2023年3月3日桐乡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申请后,作为该院“民保令1号”案件的进程就走上了快车道。6日,法院组织了申请人谈话,谈话中法官除了对家暴证据做了重点询问和审查外,还与律师交流了财产性保护措施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法官认为由于浙江高院并未针对财产性保护措施有较为直接的适用和指引,因此较难支持申请人对于财产性保护措施的申请。 3月7日,法院发来有裁定书链接的短信,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的住处。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从家暴的发生,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一共历时15天。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面对家暴,拒绝沉默,才能走出深渊。总结该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成功申请,一方面是因为当今社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的愈发重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本案具备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于家暴的证据形式,专业律师有以下建议:
1.验伤报告、伤情鉴定、照片、病历或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2.亲友、邻居或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等证人的证言;
3.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出警记录、报警回执、询(讯)问笔录以及家庭暴力告诫书;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
5.录音、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6.被申请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7.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的前一天收到保护令结果,固然有致敬节日的用意,作为当事人来说,感受到的是司法对于其尊严的捍卫,是对一个女性在无奈婚姻里的救赎。而对于律师和司法工作者而言,这更像是一团星星之火,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启程之光,是每个法律人为之奋斗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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