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律师解释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人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的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五十六条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与调解时,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并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调解不适用于下列交通事故:
1、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化,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调解不适用的,交警可以在事故证明中注明相关信息,并将证明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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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律师解释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人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的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五十六条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与调解时,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并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调解不适用于下列交通事故:
1、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化,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调解不适用的,交警可以在事故证明中注明相关信息,并将证明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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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第五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人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的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五十六条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与调解时,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并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调解不适用于下列交通事故:
1、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化,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调解不适用的,交警可以在事故证明中注明相关信息,并将证明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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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律师解释交通事故调解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四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申请中的检查、鉴定或者交通事故鉴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人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时起算;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结束时开始;因伤致残的,从致残之日起计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损失确定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的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笔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的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警,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第五十六条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者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与调解时,当事人不得超过三人。
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两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并允许其参加调解,但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调解不适用于下列交通事故:
1、当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化,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核实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证明上签字;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调解的。调解不适用的,交警可以在事故证明中注明相关信息,并将证明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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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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