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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与某汽车买卖纠纷案... 【详情】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鄂民再申字第00275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左胜高,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某,女,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何某与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徐某汽车买卖纠纷一案,原由武汉市娇口区人民法院于199425日作出(1993)娇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徐某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于1994511日作出(1994)武民二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徐某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19957月作出(1995)武民监字黎4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之后,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向本院申请再审,并长期向有关部门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申请再审理由是: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中,何某与汤某之间的交易行为系股权转让关系,汤某自愿将湖北01394xx号营运中巴车的参股经营权转让给何某,何某是继任参股人之一,原判认定本案系汽车买卖关系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查查明:199112月,何某承包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的湖北0139454号中巴车,在武汉市内进行营运业务。之后,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收取了何某集资款1万元(人民币,下同),与何某签订了一份落款日期为19911日的集资协议书。19928月,何某以集资名义,出资107000元将该车买下,何某在交付109500元购车款后,仍以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的牌照进行营运,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该车的所有权仍属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19934月双方为交付线路有偿使用金发生纠纷,停止了营运,何某以购车协议无效,要求还款退车,向武汉市轿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轿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返还何某购车歙和集资款共计33000元,徐某返还何某购车款76500元,何某将湖北01-t394xx号中巴车一辆返还武汉市黄陂县滠口刘集峤口汽率修配厂;二、何某和武汉市某汽车修配厂、徐某在汽车买卖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自承担。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是汽车买卖关系,还是车辆经营权转让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武汉市焚陂县滠口刘寒娇口汽车修配厂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玉珍

代理审判员     某   某

代理审判员     某利红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戴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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