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来自于湖南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年1月一天晚上,杨xx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同样驾驶摩托车的周xx相撞,二人均不同程度损伤。周xx入院被诊断为:颈脊髓损伤不全瘫、颈椎间盘突出并椎管狭窄并全身多处骨折,先后住院74天,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杨xx垫付4万元。2021年8月份,周xx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杨xx负主要责任;周xx负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直,周xx将杨xx及摩托人所有人吴xx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因周xx本身具有颈椎病及腰椎病,故诉讼中杨xx申请对周xx颈椎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及周大强治疗颈椎病所花费用和时长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外伤作用对于构成伤残起到主要作用,但无法进一步明确损失参与度具体数值,无法区分哪些是治疗周大强自身颈椎病所花费的费用,也无法区分其治疗花费的时长。
经过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xx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吴xx作为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在明知该车存在安全隐患且明知杨xx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仍然将车交予杨xx使用,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周xx亦负次要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上述责任承担为:由周xx承担30%的责任,由杨xx承担50%的责任,由吴xx承担2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xx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件中,杨xx曾辩称周xx自身存在疾病,应当依法核减25%的残疾赔偿金。但这个观点并未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由此可见,残疾赔偿金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而本案中,周谢谢、的颈椎病、腰椎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周xx的过错,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周xx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杨xx的上述辩解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未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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