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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意见共20条,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应遵循的原则、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协助实施的义务。

意见规定,公安部门除协助监督人身安全保护令遵守情况、被诉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将情况报送人民法院,真正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可以发挥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帮助受害人联系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等。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动员各方力量。部门协调的反家庭暴力联动机制充满活力。

据了解,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确实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意见》还具体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强制报告义务。 《意见》规定,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诊疗过程中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时处理;学校、幼儿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涉嫌家庭暴力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充分发挥多部门合力,共同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还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力度,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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