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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看起来像是自行车的升级版,但它不一定是非机动车! 5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送达交通事故再审案件再审裁定书。由于涉案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每小时,法院最终认定该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按照机动车标准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车主赔偿死者家属22.85万元。按照非机动车标准,肇事者只需支付15.23万元赔偿金。
  2013年9月10日上午7点30分左右,在广州市萝岗区路口,31岁的阿梅骑着电动自行车,与骑着电动自行车的55岁的刘某相撞。摩托车。事发当天,刘某经抢救无效身亡。法医鉴定结论为,该起交通事故因左肺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报告显示,涉案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达到29.39公里,超过国家标准“时速20公里”上限,被认定为机动车。
  2013年11月28日,萝岗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死者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刹车不合格、转向不合格的无证两轮摩托车。在摩托车禁行区域内违反红绿灯、通过路口,其过失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梅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证两轮车。在摩托车禁行区域内,轻便摩托车未按规定行驶方向驶入引导车道并进入路口的,其过失行为属于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4年1月10日,死者家属将阿梅告上法庭。阿梅在法庭上出示了购车收据、车辆证明等证据,证明其驾驶的车辆属于非机动车,不应按照机动车标准进行赔偿。
  在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如阿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的,其此时的责任比例为20%;而当车辆被视为机器列车行驶时,梅的责任率可能达到30%甚至40%。
  一审法院认为,阿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据此判决,一审法院判令阿梅赔偿对方22.85万元。
  随后,阿梅提起上诉。 2014年9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阿梅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经再审审查,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马元斌·秦旺)
  ■法官陈述■
  该案主审法官李安认为,“电动自行车”虽名为“自行车”,但给人以“非机动车”的感觉”,法律上的“非机动车”标准并没有那么简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畜力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以及以动力装置驱动但具有最大行驶里程的车辆。设计速度和空载。质量和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机动轮椅、电动自行车等残疾人代步工具。也就是说,只有那些速度低、重量轻、没有普通机动车危险的电动自行车才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
  本案中,阿美提交的购车收据和车辆证明均指出该车为非机动车。如果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每小时,是厂家的过错,而消费者确实没有意识到,那么就是产品质量问题。这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现实中,很多人私下改装电动自行车,以提高行驶速度。如果您违反交通规则或相关法律规定并造成一定后果,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交通肇事罪等。如果你喝醉了,你可能会犯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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