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4月8日,张三与李四签订《协议(收标)》收购小汽车指标,约定:张三一次性付给李四3.7万元,李四将其在北京小轿车指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次性卖给张三,2014年4月9日,张三以李四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购买轿车一辆。张三支付购车首付款65300元;贷款43000元,由张三和其老婆共同偿还。车辆登记等相关信息的所有人都是李四,钱由张三和其老婆支付,车由张三占有使用。2014年8月,因李四与王五的纠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查封了该车辆。张三和其老婆提出异议,法院驳回。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发动机号为xx的车辆所有权归张三。该案公告送达,缺席审判。
裁判结果
“本案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据张三提交的协议及涉案车辆的相关证据,张三和李四间确实存在借名购车关系,发动机号为xx的轿车,虽然登记在李四名下,但该车是张三实际出资购买并由张三管理、使用,该车应为张三所有,故张三要求确认发动机号为xx的车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目前在一些城市,为了解决交通拥堵等问题,已采取小客车限购等行政手段。这样一来,有些想买车又没有购车指标的人就会采取非正常手段,购买他人的指标。这样做:一是助长了“炒购车指标”的不当之风,二是让自己卷入不必要的纠纷埋下祸根。借名购车,犹如饮鸩止渴,一旦出让小轿车指标方资信出现问题,带来麻烦比便捷要多很多。
在大家观念中,通常,机动车的所有权以车管部门登记的为准。本案一反传统,在他人能证明某机动车为借名购买,在车管部门等的登记信息为借名登记,该车购买、保险等相关费用都是自己支付,自己实际占有使用时,其所有权人为借名人,即本案的张三。
关于本案的几个法律问题一机动车的物权公示方法
动产物权要变动,如何进行公示,登记吗?动产物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其流通性。其物权变化,若都以登记为公示,不仅不可能,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并且,自古以来,动产物权的公示,为交付和占有,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我国《物权法》采用交付主义,动产物权的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法律有规定除外。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登记,是行政管理的需要,不是物权公示。故,机动车的物权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
借名购车的法律效力
据机动车管理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由此,借名购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车辆号牌转让
偶尔,会听到或看见,有人花重金买诸如“888”“666”之类的机动车号牌,据说是“88”代表“发发”,“66”代表“大顺”。人生苦短,世事唯艰,渴望发财顺利,人之常情;但“8”与“发”,“6”与“顺”,究竟哪来的逻辑联系,没有相关的科学依据可以证实,可能,更多的,是一种掩耳盗铃式的逻辑了。
那,号牌能不能买卖?据《民法通则》等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有处分权。号牌,是当地车管部门发给机动车的行车凭证,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出于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上路行驶车辆进行编号标志,便于识别。号牌是公共利益需要所产生的标识,属于公共资源,不是私人财产,如果允许号牌买卖,那必将对公共秩序造成损害,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故,机动车号牌,不能买卖。
案件要旨
在他人车管部门等的登记信息为借名登记,该车购买、保险等相关费用都是借名人支付,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时,其所有权为借名人。
信凯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提醒大家:借名购车,犹如饮鸩止渴,带来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还要多!
魏颖律师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信凯律师事务所商事兼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国家心理咨询师
擅长领域
从事法律工作近7年,法律理论水平深厚、逻辑思维严谨,诉讼经验丰富,承办各类仲裁和诉讼案件上百件,具有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擅长处理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及刑事辩护等法领域的法律实务。
邵阳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www.tieqiaolawyer.com/jiaotongfawu)提供邵阳市交通事故24小时在线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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