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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吗(胎儿是否具有赔偿请求权)

胎儿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吗(胎儿是否具有赔偿请求权)

一、胎儿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吗

不可以的 诉讼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 是两回事 在我国当事人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的和限制的都要由监护人出庭的 胎儿在法律上还不算是权利人

给你做个假设...甲乙是夫妻双方,丙是胎儿,丁是甲的父亲。如果说甲死亡,那么甲的遗产要分成三份,其中一份保留给胎儿丙。如果丙还没出生就死了,那么保留的那份遗产要分给一乙和丁。如果丙出生了,然后才死,那么保留的那份是作为胎儿丙的遗产,由乙继承。 至于说胎儿的其他权利...在中国是没有的...因此胎儿在母体中受伤害...不能要求取得相应的赔偿的。再说即使有,他也不能提出请求,毕竟无行为能力么...

如胎儿是在出生后死亡,则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如果是胎死腹中,则只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精神损失等。详面谈。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孕妇胎儿死亡对于孕妇本身和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可能终身都不能痊愈,所以建议参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等级。

真是很惨。但是,根据中国法律,出生为死胎的,不算一条人命。不过,可以此为理由要求更高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问:按我国的民法理论通说,胎儿只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没有单独的人身权利。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从出生起,死亡止。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以胎儿名义提出损害起诉,只能以母亲名义提起诉讼。 第二问要讲清楚可以写本20万字的书了,你问别人吧,呵呵。

作为人的生命的孕育过程和初始状态的胎儿,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根据民法理论有关权利延伸保护的原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必要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为胎儿在将来出生时行使权利预留合理的空间,因为这符合于我国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和有损害即有救济的民事裁判原则。作为人类法律文明的共同成果,这也是大多数国家司法裁判的准则之一,正如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所言:“从罗马法的各处思想中,很早就形成了一项规则,即:只要对胎儿有利,就应当将胎儿视作已出生。”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程序办理。

《民法总则》第16条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扩展资料: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参考资料:搜狗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二、胎儿是否具有赔偿请求权

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应赔偿请求权是以实际受到了哪些损失损害为基础,赔偿是相对所受到的损失损害进行的。虽然法定项目存在相应的赔偿,但实际并未发生(比如住院医疗等)也不能作为索赔内容提出来,即便存在却拿不出相应的凭证,也是不能获得赔偿的,比如:护理费。了解上述赔偿基础原则后,就可以讨论题目了。很显然,如果仅仅是理论上的讨论,那很明确:所有对于人身伤害所有的法定项目都是。比如住院费、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贴、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可以考虑采用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等,甚至还有发生终身不育的伤残赔偿。但显然这在具体案例中并非可以对应开列并被采纳,原因就是赔偿是根据事实存在持有凭证为基础进行的。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只要胎儿已经出生,即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对于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也赋予其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如获得遗产分配的权利等)。

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做胎儿性别鉴定的。一般来说,医院不能也不敢做胎儿性别鉴定的。这不能算是医疗事故的。

如胎儿是在出生后死亡,则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如果是胎死腹中,则只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费、精神损失等。详面谈。

给你做个假设...甲乙是夫妻双方,丙是胎儿,丁是甲的父亲。如果说甲死亡,那么甲的遗产要分成三份,其中一份保留给胎儿丙。如果丙还没出生就死了,那么保留的那份遗产要分给一乙和丁。如果丙出生了,然后才死,那么保留的那份是作为胎儿丙的遗产,由乙继承。 至于说胎儿的其他权利...在中国是没有的...因此胎儿在母体中受伤害...不能要求取得相应的赔偿的。再说即使有,他也不能提出请求,毕竟无行为能力么...

虽然你宝宝是后来生的 但是7月分统计的时候没有宝宝 很可惜 所以宝宝不算 2月分发补偿的标准是根据7月统计的 所以不可以

没有吧,除非不是两情相愿而是强迫发生关系,如果双方是两情相愿的,那怀孕就是可以预见的事情,没法让男方赔偿,除非私下里和男方沟通,自己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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