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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涛律师:家暴离婚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近,我们的律师办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行为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聂文(化名)与梁国华(化名)于2005年9月结婚。婚后,梁国华经常酗酒,并对聂文进行暴力殴打。 2011年12月的某天,梁国华酒后殴打聂文。根据法医检查,伤势较轻。 2012年1月,聂文在本所律师的帮助下,以梁国华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他实施家庭暴力,给其身心造成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房屋、银行存款等,并要求梁国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国华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聂文实施家庭暴力。医院的诊断证明、派出所的出警查询记录以及居委会的证明,足以证明梁国华对聂文实施了家庭暴力。暴力行为,法院最终认定梁国华有严重过错,聂文的诉讼得到部分支持。随后,梁国华被依法责令赔偿聂文精神损失费1万元。

北京婚姻家庭首席律师李顺涛律师结案后感言: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家庭暴力的认定和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的配偶; (3)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根据本条规定,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当事人未提起离婚诉讼而仅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未提出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在这起案件中,聂文遭受了家庭暴力。证据充分,他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法院支持。但同时,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件事是如何证明对方有家庭暴力?这就要求婚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遭遇家庭暴力时,必须首先报警并做好记录,以证明对方发生家庭暴力的事实。其次,必须向村委会或妇联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如果受伤,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病历和相应材料。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的音频、视频以及施暴者的保证书也可以作为证据。总之,建议当事人尽可能保存证据。这是本案胜诉的重要原因之一。

(李顺涛律师供稿-法国评论,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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