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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

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

婚姻无效的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通常就是没有到国家民政局登记的自行摆酒的用重婚现象的,当事人双方不是双方自主同意结婚的,这些都不是有效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婚姻被认为有效。婚姻法规定的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有的可能消失,有的不可能消失。比如:重婚的,如果前婚已经解除,自然不在存在重婚的问题,不能宣告婚姻无效;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如果通过亲子关系的否定,证实不存在血缘关系,也不能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可能消失或者改变;婚前患有的疾病,如果在向法院申请之时治愈的,也不能判决婚姻无效;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申请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法院也不会判决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并不包括结婚程序不合法这一条,因此因结婚程序不合法是不能申请婚姻无效的。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因为婚姻关系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都无效。不过即使婚姻无效,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也认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必然无效。

重婚;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婚后尚未治愈的:(一)重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否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婚姻无效: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申请婚姻无效的具体情形包括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通常就是没有到国家民政局登记的自行摆酒的用重婚现象的,当事人双方不是双方自主同意结婚的,这些都不是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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