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的认定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第1款对放火罪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适用第115条第1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尚未造成严重的实害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害后果,但并不严重。
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法定刑处罚。
但应注意的是,虽然第115条第1款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要件,第114条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为适用前提。
表面上看二者处于对立关系,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因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两个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因此,在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等危险行为,客观上也存在一人死亡的事实,却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由放火行为造成时,也应适用第114条,而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宣告无罪。
(二)本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本罪的处罚,主要涉及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想象竞合关系。
然而,由于刑法对放火罪规定了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因此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二者的关系。
第一,行为人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并造成人员死亡,但对造成人员死亡持过失心理的,构成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
这种情形属于对加重结果持过失的结果加重犯。
例如,甲欲报复单位,认为单位仓库没人把守,便放火烧仓库,未料火灾将睡着的库管人员烧死。
甲构成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
第二,行为人实施放火,产生公共危险,造成人员死亡,并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
这种情形,一方面触犯了放火罪,适用第115条第1款,属于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另一方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二者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这种行为类型在实务中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为了杀害特定人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特定仇人。
例如,甲为了杀死乙,向乙家放火,火灾导致乙死亡,也导致邻居房屋被毁。
二是为了杀害不特定或多数人(也即公众)而实施放火,既危害了公共安全,也杀死了部分公众。
例如,甲基于仇富心理,为了杀死他所认为的富人,在封闭的旅游大巴车上放火,烧死了车上十人。
第三,行为人实施放火,没有公共危险,造成人员死亡,并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
在此,行为人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例如,甲欲杀死乙全家,放火烧乙家住宅,乙一家五口全部死亡。
乙家住宅是独门独户,四周无人。
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外,在故意杀人或实施其他犯罪之后,为湮灭罪迹而故意放火的,应数罪并罚。
以放火为手段杀害他人的场合,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放火烧毁投保财物的,应以本罪和保险诈骗罪并罚。
以放火的意思进入他人住宅并放火的,构成本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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