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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的辩护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在某县某镇某小区先后三次向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出售5.5mm气枪用铅弹,总计750发、价值人民币700元。

      被告张某某将非法购买的750发铅弹使用5.5mm气步枪打玩,正常击发完毕。

      2020年8月16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周某的住处依法搜查出涉案铅弹2发及钢珠枪1支,从被告人周某汽车后备箱依法搜查出疑似气枪1支。

      经鉴定,涉案2发铅弹中1发为5.5mm气枪弹,1发变形严重不予检验。

      经鉴定,涉案疑似气枪可装填5.5mm气枪弹,该枪射出弹丸比动能为139.90J/cm2,认定为枪支,系5.5mm气步枪;涉案钢珠枪不认定为枪支。

      裁判结果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二、责令被告人周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枪支、配件等涉案有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

      案件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周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建议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批复》中明确规定了对于气枪铅弹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

      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应当体现从宽的精神。

      《批复》要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枪支数量、致伤力大小、行为人认知等主客观方面综合考量,避免唯枪支数量论。

      ?本案涉及的买卖枪支弹药罪是中国的特色,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出现过一些轰动全国的著名案件。

      本案最终涉案钢珠枪不认定为枪支,罪名仅剩买卖弹药罪,但该罪名的起刑点低,500发就够罪了,起刑都至少是三年以上。

      被告人因为对枪支弹药的贪玩心,买卖一元钱一颗的子弹,为了违法所得700元付出了三年多的实刑代价,听起来确实好像挺委屈,但本案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涉及其他同案犯累犯,全案平衡的问题,再加上被告人本人虽然不是累犯,但是之前因为无证驾驶、打架多次被行政处罚。

      世间的事有因有果,万万不可抱侥幸之心,对法律要始终心存畏惧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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