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张某某与岳某货款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岳某货款98805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岳某遂向尉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某仍置法院执行通知于不顾,既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而是和法院玩起了“躲猫猫”,逃避执行,并在西安购置商品房,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张某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尉氏县人民法院遂将案件移交尉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尉氏县公安局开展了网上追逃,张某某很快被抓获归案,迫于压力,他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
2014年12月11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尉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12月15日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人(不包括这些人的亲属,但亲属可构成共犯),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罪行为的,以本罪论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本罪的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方面的判决与裁定。
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拒不执行,是指不履行判决、裁定规定的义务,不实现判决、裁定所要求的内容。
因不具备执行判决、裁定能力而没有执行的,不成立本罪。
如何理解“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理解上述(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20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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