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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签完后,我可以后悔并起诉撤销吗

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武向本院提起诉讼: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6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财产协议无效;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周某清。 2017年6月30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书》房产协议如下:“男方: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产权的37%。女方: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产权的63%北京市丰台区1号 致儿子周某清:位于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 另外:除拆迁款扣除土地房产款外,还给男方父母的补偿费,男女及其子女将按照拆迁合同平均分配。”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居住权,目前该案正在丰台区法院审理,原告房屋被拆迁后,拆迁款仍由被告保管,仍在控制之中。原告认为,宅基地属于原告父母所有,拟拆迁的房屋也是原告父母盖的,原被告没有装修、改造、装修,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处罚,他无权处分该财产

被告辩解
被告赵某娟辩称: 1、拆迁费是她父母的,是她父母让我给的。 2、关于双方的房屋,这是我与原告及其父母签订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我们于2017年离婚,2016年搬出。双方已经谈判一年多了。目前该案已在丰台立案。原告称,如果在通州提起诉讼,原告不会承认,但丰台法院表示,涉案房屋为动迁房,因此只能认定居住权。丰台还没有结果。我认为这是一次重复的诉讼。我认为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法院查明,
于2011年1月1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7年6月30日,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书》部分内容:“财产分割。男方: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屋产权的37%。女方:该房屋产权的63%。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1 号 给儿子周某庆:北京市丰台区 1 号房屋 另外:拆迁款除扣除土地、房产款外,还包括:男方的男女父母以及两个孩子的孩子将按照拆迁合同平均分配。”
周某清 周某武的父亲周某清于2013年12月20日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合同。安置人员中有周某清本人及其妻子、儿子周某武、儿媳赵某娟,其孙周某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武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清偿等事项的共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同意离婚,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拆迁房屋和拆迁款的分割方式。原告主张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受到胁迫,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当事人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务处理的规定,对男女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赵某娟、周某清属于移民人口。两人之间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不受法律禁止,应该有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因此,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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