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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的几个问题

最近开了好几个庭前会议,据说下周一又有一个要开第二次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主要是解决程序上的问题,以及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如何针对焦点问题进行发问、质证、传唤新证人、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解决审前扣押财物如何处理等问题。

      但庭前会议往往变成法院要求辩护律师不要过分纠结,配合办案的过程。

      很不理解的是,一味强调简化程序,让庭审变成一个秀场,而不是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

      以下说说关于庭前会议辩护律师关心的几个问题。

      一、回避问题。

      回避不是律师首选,但有时真不的不选择拿起这个武器。

      现在的公诉人,法官,都不会傻到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时候,或者与当事人有请客送礼介绍案件等关系,还不主动回避的。

      辩护律师之所以申请回避,往往是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公诉人和法官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往往跟公诉人和法官的案件比、结案率、认罪认罚比例等考核有关。

      公诉人、法官应该因为案件多,希望案件早点结案。

      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和法官如果没有用心审理案件,可能会对己方当事人不公平。

      于是,辩护律师为了不让庭审走过场,就可能申请公诉人、法官回避。

      而这种回避理由对于检察院和法院来说,认为不是理由。

      于是,仅仅一个回避申请,就可能开到公诉人和法官都不耐烦。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对于普通程序的案件,就是要在法庭上查明事实真相,再麻烦也要以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

      不应该为了简化而导致控辩审三方陷入回避的僵局当中。

      二、关于举证清单(证据目录)。

      法院为了简化流程,往往允许公诉人打包举证,或者说是分类举证。

      就算是辩护律师都不一定能听清楚公诉人举什么证据,证明对象是什么,更不要说是被告人。

      这种作法其实就是剥夺质证权。

      所以我经常提,公诉机关应当在提交证据时,附上证据目录,就像民事诉讼一样。

      公诉机关要给被告人定罪的证据是哪些,有几个罪,都有哪些同案犯实施指控罪行。

      关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是什么,有哪些证据证实?有了证据目录,辩护律师可以提前掌握,在与被告人核对证据时提前跟被告人沟通,让被告人能够了解公诉机关为什么指控他犯罪,犯了多少罪,有哪些影响量刑情节的证据。

      被告人在庭前知道哪些证据有问题,是否真实,该如何质证。

      民事诉讼都要求证据目录,刑事案件更应当要求公诉机关有证据目录,而且应当提前随案给法院,让辩护律师能够庭前复制。

      三、关于通知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和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得很清楚,如果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控辩双方对该证人证言有异议,就应当出庭。

      法庭本就应当通知这些证人出庭作证。

      如果不出庭,则该证人证言就不应当作为判决根据。

      或者法庭可以强行通知证人到庭接受询问。

      对于侦查人员出庭,早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推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作出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不能以情况说明来替代侦查人员出庭。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十三条同样规定了侦查人员出庭的条件,控辩双方对取证合法性有争议的,而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如果说辩护律师提出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法庭应当同意,而不应当直接认为没有必要。

      四、关于庭前扣押的被告人的财物如何处理。

      如果是与本案无关的财物,个人认为应当予以返还,而不应当直接抵作罚没款。

      庭前会议是为了让庭审更加有序进行,而不是为了让辩护律师少发问,少提质证意见,辩论意见尽量简化。

      总而言之,控辩双方争议大的案件,应当贯彻执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规定,让庭审成为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不能让庭审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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