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第一项内容是对2016年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进行修订。修订的核心内容包括简化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程序,以及删除对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
一、明确已放开的外资比例限制,为放开更多外资比例限制做好铺垫
关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方出资比例的限制,2022年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保留了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外方出资比例不超过49%、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外方出资比例不超过50%的基本要求,但增加了例外情形,即“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
事实上,在本次修订前,一些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已逐步突破增值电信企业外资比例的限制(具体参见表1)。2022年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顺应电信领域扩大开放的趋势,一方面对此前分阶段取得的成果以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另一方面,在立法技术上采用“国家另有规定”而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表述,意味着可以通过效力层级更低、但更加灵活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不时对外资比例限制进行调整。
鉴于本次修订前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经营性电子商务)已对外商独资企业开放,2022年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了“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限定,而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定义为“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这一修订意味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不仅可以合资经营,就特定电信业务而言,也可以外商独资经营。
表1:电信市场扩大开放的过程[2]
年份 |
规范性文件 |
电信业务外资比例 |
2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 |
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50%
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49% |
2013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 |
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50%
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50%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电子商务除外):50%
电子商务:55%
其它电信业务:禁止或限制 |
2014 |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存储转发类业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
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外资股比可突破50%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55% |
2015 |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权比例限制的通告》 |
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比例可至100%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5年)》 |
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50%
电子商务:100%
基础电信业务:49% |
|
2018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
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50%、电子商务:100%
基础电信业务:49% |
2019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
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50%
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100%
基础电信业务:49% |
二、取消审定意见书,实行“先照后证”
2022年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大幅简化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设立程序。根据2016年版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需在企业设立前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工信部申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审定意见书”),随后凭审定意见书向商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向工商部门申请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营业执照,最后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工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整个设立过程经历四次审批,实践中,完成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需耗时数月甚至长达1年。复杂的审批流程不仅增加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设立难度,而且设立后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股权变动将触发新一轮的上述审批流程,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极大不便。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取消以及“证照分离”改革,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修订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设立程序已逐步简化。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商务部不再颁发批准证书。2021年7月1日施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取消了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工信部不再核发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也就是说,取消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前置审批环节。
基于上述变化,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设立程序与内资电信企业的设立已基本一致,均为先设立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再向工信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先照后证”)。本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设立程序,体现了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原则。
然而,上述设立程序的变化也可能带来另一个问题,即能否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给投资项目带来的不确定性。先取得审定意见书再申请许可证,由于审定意见书环节已进行了实质审查,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后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确定性很高;而取消审定意见书后,先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存在企业设立后无法取得许可证的不确定性。此时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资金、场所、人员、设备可能已经投入,若企业无法获得许可开展业务会给投资者带来较大损失。若仅从程序角度考虑,这一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但若结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变化(见下文),则取得许可证的不确定性并不会显著增加。
三、删除对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
2022年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删除了2016年版中对于投资增值电信业务需要外方主要投资者具有“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因此,对于外方主要投资者而言,其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相较于中方投资者已没有额外要求。但如投资基础电信业务,外方主要投资者仍然需要满足“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一要求。[3]
上述变化无疑降低了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门槛。实践中,“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这一要求,成为不少具备雄厚资金实力的财务投资人投资增值电信业务的主要障碍。对于这些投资人而言,即使在资金、管理等方面有很强优势,但由于缺乏电信业务的业绩和运营经验,依然无法进入中国电信市场。删除该要求将有利于中国电信市场,尤其是增值电信市场的融资活动。此外,“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这一要求的标准较为模糊。尽管工信部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中对该要求解释为“前期取得许可、备案或经营知名网站、APP等”,但总体而言,工信部对于外方投资者是否满足该要求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增加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确定性。因此,该等修订将增加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电信市场的信心和机会。
四、期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2022年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还强调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应遵守《电信条例》的规定,包括电信业务分类的规定。目前《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2015年版的,虽然在2019年因新增5G业务对目录进行了修订,但其余业务分类自目录发布起一直沿用至今。由于目录对于各类电信业务的定义比较概括,且实践中不断出现新技术和新型商业模式,因此,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电信业务、属于哪一类电信业务,难免遇到困难。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也需要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申请相应类别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分类的不明确,也可能导致市场准入的不确定性和难度。在电信领域扩大对外开放、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若能解决该问题,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电信领域市场准入制度。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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