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4月万某和贺某登记结婚,两人均为60岁的再婚老人。2017年6月,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贺某身体状况不好,又无固定住所和经济收入,万某念及与贺某的3年多的夫妻感情,约定:万某同意支付给贺某经济补偿款6万元,分三年付清,每年支付2万元,2018年7月,贺某因病去世,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只支付2万元。贺某的儿子贺小某作为法定继承人,向万某索要离婚协议约定的剩余经济补偿款,万某拒绝支付,贺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万某继续支付剩余的4万元经济补偿款。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在未全部接收经济帮助时死亡,因被帮助对象已不存在,尚未实现的经济帮助不属于贺某的遗产。驳回贺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20条规定: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42条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以上规定看,1、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而规定的,是无条件的,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但离婚时经济帮助目的是为了消除婚姻而导致生活确实有困难一方的经济顾虑,是适当帮助,是基于原婚姻关系所派生出来的社会道义责任,是有条件的。2、经济帮助对象是离婚时生活确实困难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经济帮助权利的只能是受帮助本人,他人无权主张该权利。如果受帮助一方死亡,就没有了帮助对象,帮助一方理所当然地不再支付。3、经济帮助具有特定条件,当然,经济帮助未实现时,该项财产不属于受帮助一方的遗产。其经济帮助与一般债权不同,当受帮助者死亡时,经济帮助即随之停止。故法院驳回贺小某的诉讼请求。
盈科一日一法作者:刘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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