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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应该如何开始?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

如何开始亲子鉴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可以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吗?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否认亲子关系吗?
亲子鉴定的发起应当合法,即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还是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都必须承担与其主张相称的举证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证据才能说服法官。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的主张有可能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启动亲子鉴定。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交必要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仅凭怀疑或猜测而申请亲子鉴定,其申请将不会被批准。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仅适用于父母与子女。当事人要求进行血缘关系鉴定以确认与同父异母兄弟或同父异母兄弟姐妹的亲子关系,并主张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亲子关系推定原则的,这将不受支持。
亲子关系的确认原则上应以真实血缘关系为基础,但同时也要考虑亲子关系的稳定性,因此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人范围儿童关系应该受到限制。依《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提起否认亲子关系诉讼的权利人为配偶。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提起诉讼否认亲子关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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