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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立贤律师:夫妻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房产,在婚后遇到征收,征收部门针对一方婚前房产进行征收补偿。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提前搬家奖励。那么,该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针对上述问题,要甄别征收补偿款的补偿项目进行判断。

首先,对于房屋价值的补偿款。由于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遇到征收,只是房屋权利形态发生变化,不能因此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针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对于被征收房屋给予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提前搬家的奖励。该部分的补偿项目,虽是基于房屋征收而发生,但不宜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因该部分的补偿与房屋本身价值的不同,是因为征收而发生的搬迁、临时安置、提前搬家的奖励。而且,因征收而发生的搬迁、临时安置对于夫妻双方均有影响。因此,不宜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作为房产持有一方的单方财产。同理,提前搬家的奖励,也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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