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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长期住在娘家只是户口不在了,这也不赔?

    女子出嫁后,又和丈夫搬回娘家房。之后,娘家房遇上拆迁,她和拆迁方签了补偿协议,却一直没给补偿安置。她诉至法院,一审败诉。她不甘心,继续上诉,终审法院改判政府对被拆房屋重新评估后给予补偿。

    事情是这样的。广西百色市的韦女士与黄先生结婚后,将户口转随丈夫社区。后来因各种原因,两人回到韦女士原居住地与父母生活。
 
    因父母年岁已高,家里便以韦女士的名义申请宅基地,房屋建成后,夫妇二人与父母一直居住在这。期间,韦女士的父亲去逝。韦女士的母亲户口随其弟弟韦先生,弟弟居住在祖房。
 
    后来,韦女士夫妇住的房遇上征收。百色市政府委托某公司与韦女士签订了拆补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补偿韦女士房屋拆迁费23万余元,并给予她回建地,安置地块一块。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后发现韦女士的户口已经迁出,不是村里的村民,还拥有两块农村宅基地,故未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安置回建地给韦女士。

    韦女士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韦女士出嫁后长期在那毕村居住,但因其不是本村小组的成员,且被拆迁房屋也不是祖传房屋,故不属于回建安置的对象。法院驳回韦梅芳的诉讼请求。
 
    韦女士上诉称,本案是因政府拆迁行为引起,且有《协议书》约定,因此不适用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规定。一审法院支持市政府不履行《协议书》关于给予回建地的约定,又不支持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拆迁按市场价进行估价给予补偿是错误的。
 
    市政府答辩称,韦女士不符合回建安置地条件,其身份不符合回建地安置对象,因其与丈夫结婚后,就将户口迁出,不是村里的村民,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院二审认为,由于韦女士被拆迁的房屋补偿及补助费属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而且对韦女士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及补助费数额的确定及支付属于百色市政府的法定职责,市政府应根据规定对韦女士被拆迁的房屋按市场价进行重新评估后给予韦女士补偿。一审判决对此未作处理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法院终审判决责令市政府对韦女士的被拆迁房屋按市场价重新评估后给予补偿。
 
    对此,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表示,本案的关键是《协议书》约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用是否有效。
 
    《百色市环岛一路项目拆迁补偿方案》中规定,被拆迁户主不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被拆迁房屋不是祖传房的,不确认为安置户,但其房屋拆迁按市场价进行评估给予补偿。一审判决没有责令百色市政府对韦女士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及补助费进行处理不妥。
 
    “司法实践中,涉及外嫁女的案例很多,但韦女士的情况比较特别。打这类诉讼,要了解清楚当事人的情况,以及涉及拆迁项目的法律规定。拆迁户不懂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王有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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