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的父母年事已高,有一天父亲执笔写了一份遗嘱,说在他们都过世后,房子留给张女士和哥哥。父母两人都在上面签了字和日期,并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变更遗嘱。
在父亲过世后,张女士一直孝顺地照顾母亲,母亲便又留了一份遗嘱,说要把房子中自己的份额留给张女士。母亲也过世后,张女士和哥哥却对父母的房子怎么分争执不下,张女士觉得应该按照母亲后留下的遗嘱继承,但哥哥觉得母亲没有权利单独变更原先遗嘱内容,那么这套房子应该如何继承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表示:
张女士父母共同留下的这份遗嘱属于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其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虽然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对夫妻共同遗嘱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只要夫妻一方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另一方在上签名并标注日期的,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
由于这套房子是父母共有,这份共同遗嘱也没有明确两人各自的份额如何分配给张女士和哥哥,而且已经写明了一方不得单方变更遗嘱内容,那么张女士父母对房子的处分意愿紧密关联,相互约束,遗嘱内容也作为一个整体,相互牵连不可分割,所以即便张女士母亲后面写的遗嘱有效,她也不能单方改变共同遗嘱的内容,这套房子仍然要按照张女士父母共同遗嘱进行分割,由张女士和哥哥共同继承。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
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其财产部分的内容;但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上述撤销、变更遗嘱行为违背该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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