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郭和李于1981年结婚。婚后,郭不能生育,李与一个女儿有了正当的关系。1992年1月15日,他生了一个男孩。孩子出生后,他和李、郭住在一起。2004年2月24日,李和郭的关系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决定由李抚养。8月13日,李被蛇咬伤,第二天因抢救无效死亡。孩子以没有生活费和学习费为由起诉法院,要求郭承担扶养责任。
[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郭是否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郭应该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因为郭和孩子已经形成了后妈-孩子的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郭与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郭没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郭和孩子之间没有收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郭是否有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取决于他们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子女是指郭与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与其他人婚外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孩子出生后,与生父李、郭同住,由李、郭抚养12年。但对郭来说,这是他的义务,不能延伸转移到郭的赡养义务上。本案中,孩子出生后,其生父李和生母未向郭办理收养登记,由郭收养。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郭与孩子不具有母子关系的法律地位。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再婚的法律行为和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的基础上,是由法律认可人为设定的,即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着子女再婚,这种情况和性质都不是这样。
2.孩子的法定赡养人是亲生父母,其次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郭和李离婚后,孩子由生父李抚养,与李生活在一起。孩子的父亲李死后,孩子的生活模式充满变数:一是孩子要由亲生母亲抚养;如果孩子的生母下落不明,孩子应该由其祖父母抚养。在这里,郭没有权利要求继续抚养孩子。如果孩子的妈妈甚至爷爷奶奶不主张养孩子,郭愿意养孩子,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赵文朝张锡文作者: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郭和李于1981年结婚。婚后,郭不能生育,李与一个女儿有了正当的关系。1992年1月15日,他生了一个男孩。孩子出生后,他和李、郭住在一起。2004年2月24日,李和郭的关系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决定由李抚养。8月13日,李被蛇咬伤,第二天因抢救无效死亡。孩子以没有生活费和学习费为由起诉法院,要求郭承担扶养责任。
[争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郭是否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郭应该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因为郭和孩子已经形成了后妈-孩子的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郭与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郭没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评估]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郭和孩子之间没有收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郭是否有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取决于他们是否形成了收养关系。子女是指郭与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与其他人婚外所生的非婚生子女。孩子出生后,与生父李、郭同住,由李、郭抚养12年。但对郭来说,这是他的义务,不能延伸转移到郭的赡养义务上。本案中,孩子出生后,其生父李和生母未向郭办理收养登记,由郭收养。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郭与孩子不具有母子关系的法律地位。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再婚的法律行为和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的基础上,是由法律认可人为设定的,即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着子女再婚,这种情况和性质都不是这样。
2.孩子的法定赡养人是亲生父母,其次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其能够独立生活。郭和李离婚后,孩子由生父李抚养,与李生活在一起。孩子的父亲李死后,孩子的生活模式充满变数:一是孩子要由亲生母亲抚养;如果孩子的生母下落不明,孩子应该由其祖父母抚养。在这里,郭没有权利要求继续抚养孩子。如果孩子的妈妈甚至爷爷奶奶不主张养孩子,郭愿意养孩子,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作者:赵文朝张锡文作者: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文华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咨询电话:15600006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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