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生子女继承
- 如何得到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其中,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继承权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有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什么情况下亲生子女失去继承权?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养子女、继子女继承
- 养子女有继承权吗?
- 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的养子女关系的,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
(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
(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
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因此养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遗产继承权,甚至在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还能多分遗产,因此不能以亲疏作为遗产分割的标准,养子女拥有一样的权利。
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养子女可以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分到亲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2条规定: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在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进行扶养而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关系转化为拟制血亲关系,其地位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因此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遗产继承权。
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生父或生母死亡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继续存在,不能因姻亲关系的终止而自然解除。
继父母子女间继承,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但未随继父(母)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继父母子女之间仅为姻亲关系,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应认定该继父母子女间不存在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使其成人。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除有法律规定的情行外,均应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使其成人。其后继父母子女之间因种种原因解除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双方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原已形成的扶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之间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虽然已经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但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未成年继子女被生父(母)带走,继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原已形成的扶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之间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但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死亡,未成年继子女被生存的一方生母(父)带走,继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原已形成的“扶养关系”终止,继父母子女之间无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未成年,继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但在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死亡,未成年继子女未被生存的一方生母(父)带走,仍由继父(母)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使其成人。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除有法律规定的情行外,均应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七)夫妻再婚后,一方有子女已成年,并长期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扶助义务,双方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应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姻亲子女继承
- 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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